牛滿江題詞起紛爭——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和權利客體的無形性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0:23
一、案情簡介
??? 1993年10月,著名生物學家牛滿江經他人介紹與中菌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自航相識。同年10月28日,牛滿江為中菌公司的產品靈芝孢籽粉題詞兩幅,一幅內容為:“賀自航靈芝孢籽粉赴美展覽,育天下靈丹,除人間絕癥”;另一幅內容為“自航靈芝孢籽粉,生命科學之光”。之后牛滿江將上述兩幅題詞交給了中茵公司。1994年3? 4月間,中菌公司委托??? 南京金城塑料制品廠(簡稱金城廠)經營部制作了印有牛滿江題詞手跡“育天下靈丹,除人間絕癥”的包裝袋500只,每只包裝內舍“自航靈丹”(即靈芝孢籽粉)2克進行銷售。牛滿江于1() 95年。1月28日以中茵公司侵犯其著作權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中菌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原告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的經濟損失及原告因提起本案訴訟而支出的費用。
??? 該案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中菌公司立即停止對原告牛滿江的侵權行為;在《中國特產報》上刊登聲明.公開向原告牛滿江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牛滿江30萬元整;賠償原告牛滿江因本案訴訟而走出的調查取證費1287元;駁回原告牛滿江的其他訴訟請求。被告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1997年()月23日,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二、觀點分歧
??? 第一種意見認為:牛滿江的題詞是其本人主動贈予被告的,題詞的所有權應歸被告所有,特別是題詞內容也是其專門針對“靈芝孢籽粉”產品的評價和贊譽:被告在“靈芝孢籽粉”商品的包裝上使用其題詞,只是再現廠牛滿江對自己產品贊譽這一客觀事實,并沒有弄虛作假,欺騙公眾,更沒有損害原告的任何利益;且牛滿江在贈送題詞時,也沒說不能使用其題詞,所以被告在靈芝孢籽粉的包裝上使用其題詞宣傳自己的產品,并無不當;至于原告訴稱被告的行為侵犯其著作權更無任何法律依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原告對被告產品的題詞贊譽,并非我國著作權法中的任何一類作品,當然也不存在所謂的著作權。
??? 第二種意見認為:牛滿江是美籍華人.世界著名的生物學家,他為rf1菌公司產品題詞的“手跡”具有獨創性,符合我國著作權法有關作品的構成要件.屬于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美術作品中的書法作品,應受著作權法保護。牛滿江雖然將該書法作品的原件贈予了中菌公司,但并未將該作品的著作權一同轉讓;也即中菌公司雖然取得了牛滿江題詞書法作品(原件)的物權,但并沒有取得著作權。中菌公司未經牛滿江許可,擅自委托他人制作了印有牛滿江題詞手跡“育天下靈丹,除人間絕癥”的包裝袋銷售其產品,是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牛滿江作品,其行為構成對牛滿江著作權的侵害,根據我同《著作權法》第17條和第46條、第47條的規定,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該案突顯了知識產權與有形財產權的相互交織,及二者在權利客體和權利行使方面的顯著不同。
??? 三、提示與參考
??? 對于本案涉及的有關版權轉讓問題,《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