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破產商標許可人不能終止商標許可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0:24
在2019年5月20日的裁決中,美國最高法院解決了聯邦上訴法院判例法中的長期分歧,該案涉及商標許可人在聯邦破產程序中是否可以終止商標許可并有效終止被許可人使用商標的權利,即使被許可人沒有違反許可協議。如果該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商標被許可人將因違反針對破產者的許可協議而被要求賠償損失,并且無權使用該商標。
最高法院解釋了《美國破產法》的各個部分,這些部分允許破產受托人拒絕破產方的執行合同。法院認為,這種駁回使商標被許可人對破產許可人提出了侵權要求,但并未剝奪被許可人繼續使用商標的權利。根據許可協議的條款。作為該決定的結果,國會可以決定修改破產法典第365(n)節。該條款允許商標以外的“知識產權”的被許可人通過繼續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來保留其許可權利,即使在破產許可人拒絕許可之后。國會可以決定修改本節,在知識產權的定義中包括商標,并為美國商標許可下的質量控制提供一種機制。
該決定將有利于合并與收購交易,在該交易中,賣方出售企業的一部分,并且買賣雙方都希望繼續使用該企業的商標。最高法院的年代學因此,部分業務的賣方通常會要求買方獲得免版稅的永久許可才能使用共享房屋標記。賣方將保留商標的所有權。然后,如果賣方破產,買方將不得不承擔賣方/商標許可人拒絕許可的風險。為了消除這種風險,在這種情況下,買方通常試圖談判購買要購買的商品和服務的商標。但是,該解決方案還提出了商標所有權分割的后果的問題。最高法院的判決Tempnology通過僅向整體業務的一部分的M&A交易購買者授予使用該商標的許可,向希望保留該商標的全部控制權的M&A交易出售者提供一些額外的談判杠桿。消除破產終止風險,以及導致被許可人具有完整的許可期限使用商標并收回其投資的更大可能性,還可以幫助其他商標許可人從被許可人處獲得更大的預付特許權使用費或有保證的特許權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