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包裝煙草制品:是否存在商標問題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0:30
政府致力于實施一系列改革,以減少吸煙以及因使用煙草和煙草制品而造成的有害影響。
作為這些改革的一部分,政府提出了立法(2011年《煙草無裝飾包裝法案》),要求對煙草產品進行無裝飾包裝。預計將于2012年生效的2011年《煙草無裝飾包裝法》將有效防止在產品包裝上進行煙草和煙草制品的廣告和促銷,以期:
降低煙草制品對消費者,尤其是澳大利亞青年的吸引力和吸引力。?
降低煙草產品包裝誤導消費者使用該產品的有害影響的能力。?
多年來一直要求在產品包裝上增加健康警告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減少在澳大利亞銷售的煙草制品的數量,以及潛在的新用戶,尤其是吸煙者對煙草制品的吸收率。
《 2011年煙草無裝飾包裝法》還限制以非嚴格方式在煙草產品或其零售包裝上放置商標,從而阻止將此類商標用作設計功能,以將注意力從健康警告轉移到其他地方,或者促進使用煙草或煙草制品。
近期的公共衛生和公平交易權問題,比普通包裝法更能引起籬笆兩側公眾和游說團體的憤怒,該法最終由參議院于2011年11月10日通過,成為《煙草普通包裝法》。 2011。
除了公共衛生方面的情感問題和對煙草公司貿易行為的限制之外,與知識產權和商標的商業價值有關的立法還產生了許多有趣的問題。
立法對商標使用有何影響?
立法深入研究限制商標方式的領域以前所未有的方式使用。謹慎地確保不限制煙草制品制造商和銷售商獲得其商標注冊的能力,從而保護此類商標免遭他人的未經授權的使用。它還建議根據法律規定,將先前注冊的商標免于不使用而采取的移除行動。但是,該立法明確禁止以高度說明性形式停止在煙草制品上使用商標。一個商標可以在煙草制品的零售包裝上展示的商品僅限于Lucinda Sans字體中的商標名稱,正常加重常規字體和規定顏色的大小不得超過10點。基本上,該立法模糊了商標所有者為煙草制品注冊的所有其他標志的效力。
立法是否“獲得”知識產權?
辯論的焦點之一是,根據立法,政府是否實際上正在獲得煙草制品商標所有者的知識產權。如果是這樣,則有理由根據《憲法》第51(xxxi)條以公正的條款對所有者進行補償。毫無疑問,政府有能力獲得商標出于公共衛生考慮而限制和限制商標的使用,但這需要有充分的理由。
一個重要的問題是,據稱該立法是政府“獲取”了知識產權。提及“商標”的定義以及根據《 1995年商標法》進行注冊所賦予的權利,有助于做出這種決定。
該法令第17條規定:“商標是用來或意圖用來將人在交易過程中處理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與任何人處理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區分開的標志。別人。”
根據第20條,注冊商標可為注冊所有者提供:
“專有權:
(a)使用商標;
(b)授權他人使用該商標;
與注冊商標的商品和/或服務有關的信息。”
立法允許商標所有者保留其商標注冊的結果是,他們保留了專有權。由于使用某些標志的能力受到限制,人們質疑在零售包裝上不再使用的標志具有排他性的價值。但是,該立法的更重要的結果似乎是喪失了使用某些標志的能力,因此無法區分商標所處理或在貿易過程中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他人處理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所有者。這種損失遠遠超出了《商標法》本身的范圍,并且似乎導致煙草制品所有者在阻止競爭者提供可能不再與所有者的商品或服務有區別的商品或服務方面處于明顯的劣勢。以前通過使用相關標志來區分。
自然,論點擴展到使劣質或假冒產品更容易與知名品牌一起生產和銷售,從而減少了合法煙草產品所有者的武器庫,因為它不再能夠依靠圖形符號來區分其其他產品。該商標已廣為接受一項法律規定,采用圖形標志是消費者用來識別他或她本來應該購買的同一產品的一種幫助,但他或她的回憶不完善。還應認識到,這樣的標志增加了偽造者為生產偽造產品必須解決的復雜性,從而使所有者更容易發現劣質的復雜標志仿制品。商標的
價值
辯論中出現的一個積極信息是,承認與商標使用本身有關的價值。除了考慮如何宣傳或銷售特定產品外,還有強有力的證據表明商標產品本身上出現的商品本身可能會誘使消費者首先購買商品時沒有購買意向。癌癥委員會在過去的二十年中以及在五個國家/地區進行的研究得出的結論是:“除其他外,“煙草業使用香煙包裝技術和設計創新來傳達每個品牌的特定屬性,并擴展其用戶的個性和社會地位”,以誘使成人和青少年購買他們的產品。它進一步指出,這是通過采用特殊的色彩和圖像并使用“光滑”,“金色”和“銀色”這樣的術語來實現的。
確實,良好商標的力量現在似乎已廣為接受,因為它能夠增加銷售,而廣告或營銷支出沒有任何明顯的差異。但是,選擇和品牌戰略需要與市場保持一致,并與時俱進以適應市場觀念的變化。
不相關商品上的煙草品牌
將商標擴展到不相關商品上的煙草商標所有人所要進一步關注的是,無裝飾包裝法是否將擴展到對這些不相關商品使用這些商標。
通過在新的第231A節中對《商標法》進行的擬議修正來解決這些問題,該修正案規定,該法規可以針對2011年《煙草無裝飾包裝法》做出規定。
特別是,新的部分將規定根據《商標法》制定法規,以規范《 2011年無煙煙草包裝法》(以及根據該法案制定的法規)對《商標法》和《 1995年商標實施細則》的影響。但是,《 2011年煙草無裝飾包裝法》并不是要防止煙草公司在煙草或煙草制品以外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標。
目前,尚無法對第231A節及其在無法訪問法規的情況下的效果進行進一步評論。考慮到法規可能具有廣泛的范圍和影響,因此尤其如此。
無疑,許多利益集團將尋求影響法規的起草,范圍和效果,在澳大利亞乃至全世界都會受到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