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糾紛的仲裁解決方式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0:32
? 一、什么是仲裁
? 仲裁又稱“公斷”,是指根據有關規定或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由一定的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進行裁決,從而解決爭議的一種糾紛處理方式。
? 二、仲裁與訴訟的區別
? 仲裁是一種非常重要和有效的糾紛解決方式,與訴訟等糾紛解決方式相比,有以下特點:
??? (一)自愿仲裁
???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雙方必須自愿達成仲裁協議。否則,某一方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在雙方自愿仲裁原則下,當事人一般能夠自覺履行仲裁裁決。自愿仲裁反映了仲裁制度的本質特點,自愿的表現形式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應當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志,是仲裁發生的重要依據,仲裁協議可分為仲裁條款和仲裁協議書薅種。仲裁條款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條款;仲裁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在主合同之外單獨簽訂的發生糾紛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可以在糾紛發生之前或之后簽訂。??? .
??? (二)獨立仲裁
??? 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仲裁委員會是獨立的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性與自治性,其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故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由上述規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仲裁委員會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有必要的財產;有該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有聘任的、符合法定條件的仲裁員。
???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賦予了法院審查仲裁裁決的權力,但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審查是事后審查,且必須基于當事人的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要基于充分的證據。撤銷仲裁裁決是基于法律賦予法院的監督權,并不意味著仲裁附屬于審判。
??? (三)或裁或審
??? 解決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采取仲裁方式或者采取審判方式,而不能既采取仲裁方式;又同時采取審判方式。若當事人達成了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若當事人沒有仲裁協議而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受理,當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一裁終局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仲裁裁決作出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依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 三、仲裁裁決書的效力
? 我國《仲裁法》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 被申請人提出的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 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 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 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 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止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