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糾紛的行政解決方式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0:33
? 一、什么是知識產權行政處理
?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有權根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對專利侵權行為進行處理。
? 二、知識產權行政處理的管轄
? 當事人請求處理或者調解專利糾紛的,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 兩個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都有管轄權的專利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 三、知識產權行政處理的范圍
??? 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處專利糾紛,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第一,請求人必須是與專利侵權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第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有具體的要求和事實根據;第三,符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辦法》的規定;第四,糾紛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訴。
??? 四、知識產權行政處理的效力
??? 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做出的處理決定,不設監督或者復議程序,而是通過當事人服從與否來決定是否進人司法程序進行調整。如果當事人不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處理決定,可以在收到通知之El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起訴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處理決定書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人民法院收到強制執行請求的,僅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糾紛中的程序和形式進行了解,對案情本身不進行審理,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做出的處理決定也無須復議或監督。
??? 當事人一方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請求調處,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已經立案并向另一方發出答辯通知書,而另一方拒絕答辯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只要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案件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另一方接到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答辯通知書后作了實質性答辯,在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處過程中又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在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處專利糾紛的過程中,當事人雙方都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告知該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辦理撤回請求調處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