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管理的基本原則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0:37
??? 制度的建立,是為了規范人們的行為,通過建立一些共同的原則和規范,使人們對自己或他人的行為有判斷法律或規章意義上的“是”或“非”的準則和能力,而這些合乎規范的行為所產生的客觀后果,也正是我們所希望的有利于企事業單位科技進步和增強綜合實力的目標。當然要真正實現這一目標,其重要前提必然是規范的科學性和系統性。
??? 企(事)業單位建立科學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
??? (一)符合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基本原則
??? 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主要有:
??? 1.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發展社會生產力
??? 我國現行《憲法》第14條明確規定,推進科技進步、發展社會生產力是國家的基本責任,而依法治國是國家行使職責的基本方略。因此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從事知識產權的管理活動是政府職責的重要方面,亦即我國通過憲法確認了知識產權管理在國民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意義。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也應將知識產權管理作為重要內容。
? 2.保護公民合法財產權益
? 我國2004年《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智力成果是智力勞動者所創造的一種特殊財產,智力勞動者對其所享有的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企事業單位在建立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時,要充分尊重智力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 3.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 各種類型、各種性質和各種級別的知識產權管理機關應當嚴格依法行政,無論是管理機關還是審查機關,都應當充分尊重公民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這是我國行政法律規范的基本要求。
? 4.平等互利、自愿公平、等價有償
? 這一原則是我國民事法律制度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它強調知識產權法律關系中民事主體之間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合意的自愿性、交易的公平性以及利益讓渡的等價有償性。
??? 5智力勞動者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兼顧
??? 國家以法的形式確認智力勞動者對其勞動成果享有一定期限的知識產權,這雖然也是基于個人本位對私權利的確認,但由于智力成果本身的客觀規律性,即自身的時效性和對社會的價值性,因而也應該基于社會本位對這一個人權利(或個體權利)予以一定的限制,以利于社會的發展和進步。若給予智力成果永久的專有權保護,這種專有權將于一段時期后變得毫無意義,或因專有人的長期壟斷而使原本具有社會價值的技術成果不能正常發揮其社會價值,這都將不利于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
??? 企事業單位既要尊重本單位智力勞動者個人的合法權利,又要維護單位自身的應有利益,應正確處理好智力勞動者個人權益與所屬單位集體權益之間的關系。企事業單位作為社會的基本單位也應該基于社會整體利益的需要從事各種活動,將社會整體利益與單位集體利益有機地統一起來。
??? 因此,企事業單位在制定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時,應較好地在智力成果創造者的權益、企事業單位的權益以及社會的整體利益三者之間進行有機整合,以謀取三者利益的最大化,最終達到推動社會進步的目的。
? 6.遵循國際慣例
? 知識產權問題是國際社會十分關注的問題,它不僅會影響到國家間的科技關系、經濟關系和貿易關系,還會影響到國家間的政治關系乃至軍事關系。因而無論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還是世界貿易組織都一直試圖建立起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制度,并簽訂了許多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這些公約,有的我國已經加入,有的我國雖未加入,但有些原則作為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我們也應當予以遵守和執行。這一原則在我國全方位步入國際社會的今天顯得尤為重要。我國的企事業單位在制定其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時,應當嚴格遵循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所確立的這些基本原則及其他行為準則和規范要求,只有這樣,這一管理制度才符合科學性的要求。
??? (二)按照智力成果的特征進行科學管理
??? 智力成果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必然存在其自身的客觀規律性,在一些特定條件下被國家以法的形式確認為權利客體之后,智力成果權即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權利形式自然也具有其特殊性,它集中反映了這一權利形式所固有的特征性,亦即其規律性。在制定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和制度時,應予高度重視。
??? 1.重視智力成果的無形性
??? 智力成果是精神勞動或說智力勞動的產物,它不同于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等實物產品占有一定的空間并能為人們所直接感知。一般而言,智力成果必須以發明創造、作品、顯著標記等表現形式固定在一定的物質載體上,才能受到知識產權保護。其載體本身的價格并不代表智力成果的價值,因而它所包含的科學價值、藝術價值、商業價值,亦即其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也不同于實物產品的使用價值,不能用金錢作簡單的等量計算,而應考慮許多復雜的影響因素和價值因素。因此,在制定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和制度時,不能因其無形而忽視它的存在,不能因其復雜而低估它的價值,而應在充分認識它的存在和價值的基礎之上,制定科學、合理的規范和制度。
??? 2.注意智力成果的公開問題
??? 智力成果一旦公開,傳播十分迅速。針對這一特點,企業、事業單位應對其所有的智力成果在形成之初就進行策略性分析,若采取商業秘密形式自我保護,就應當建立起嚴格的單項保密制度,以防止公開后造成智力成果的流失。若采取獲權保護,也應當確定獲權的種類、方式及程度。因此,這里所說的公開性,不僅是指智力成果本身公開之后易于傳播所形成的公開性,也指某項智力成果申請獲權,法律所要求的予以公開所形成的公開性。因此在制定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時,應引起高度重視。
? 3.以創造性為標準
? 創造性是智力成果的一個重要特性,企事業單位在制定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時,應充分關注智力成果的創造性這一特征,在制度中充分體現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基本精神,在制度中充分體現促進技術創新、工藝創新、產品創新和品牌創優的基本原則。這一方面反映在企事業單位是否建立制度充分保障智力勞動者的勞動權利、勞動條件和勞動成果;另一方面也反映在是否建立制度對智力勞動者的創造性勞動成果給予適當的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創造性是知識產權保護的核心,如果某一項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不利于智力勞動者創造性的發揮,不利于技術創新、工藝創新、產品創新和品牌創優,則此項知識產權制度就不符合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科學性的要求。
?? ?4.尊重智力成果的財產性
??? 盡管智力成果是一種無形物,但它因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因此具有明顯的財產性。它既可以以特定的方式被占有和使用,也可以在當事人間進行流轉并收益,還可為人所繼承,因而有人將其稱之為無體財產。在制定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時,應根據智力成果特殊的占有方式、使用方式和讓渡方式來形成管理規范。
例如在占有方式上,智力成果的占有,并不以實物(或載體)的占有為標志,一“物”可形成獨立的多人實際占有,這些占有者既可能有合法占有者,也可能有非法占有者,前者主要指智力勞動者(創造者1或合法受讓人,都被稱為占有權人;后者主要指非法知悉并加以利用者,如假冒者、仿制者、剽竊者、篡改者、抄襲者等,都被稱為侵權人;在使用方式上,主要是將成果加以利用,利用它改進生產、形成產品、創出牌子或者發表作品,既包括自己加以利用也包括許可他人加以利用;在讓渡方式上,是指成果本身的流轉,亦即其成果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的讓渡,而不是指實物載體的讓渡。
5.重視智力成果的人身性
? 智力成果與有形財產的另一顯著區別在于它具有人身依附性,與特定人的人格和身份有著密切的聯系。創造者(創作者)與其成果在人身關系方面是密不可分的,因此而形成的精神權利,即人身權利也是不可讓與的。人身權益的保護不僅有其自身的意義,而且因與財產權益有著密切關系,所以,人身權利也是知識產權的重要內容。因此,在制定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時,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創造者和創作者的財產權利;另一方面也要重視智力成果人身權利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