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標法中的在先用戶權利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0:38
中國新商標法第59條第3款對通過商業使用而易于區分的商標給予適度的保護,以緩解在先使用者與后繼注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并維持市場上的公平競爭。趙雷解釋。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于1982年制定,隨后于1993年,2001年和2013年進行了修訂。一方面,在中國,商標注冊長期以來一直是獲得專利權的主要和傳統方式,商標,盡管自愿注冊的原則已經確立。在大多數情況下,除非有兩個以上相似或相同的商標,否則使用日期不是審查標準之一。申請在同一日期提交。在這種情況下,應授予最早使用日期的商標保護。另一方面,自愿注冊原則的存在在理論上導致未注冊商標的合法性。因此,已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在中國經濟生活中并存。?
在某些情況下,未注冊的商標會受到適當保護。例如,第13條第2款說明了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該保護僅在后來提交的申請和在先的未注冊的馳名商標就相似的商品或服務構成相似或相同的商標時才適用。此外,第15條(1)禁止未經委托人授權的代理人或代表注冊委托人的商標并以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注冊。?
在新修訂的《商標法》中,第15條第2款甚至試圖阻止申請人注冊在先用戶的商標,而申請人對上述商標的了解來自于申請人與在先用戶之間的事先合同協議或業務關系。值得注意的是,第32條完全禁止商標申請者以不公平的方式注冊享有實質影響力的另一方已經在使用的商標。?
上述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國日益激烈的商標搶占。然而,過去幾年見證了一個事實,即侵犯在先用戶對未注冊商標的合法權利的情況沒有減少。在那些商標擅自占地者中,有一些確實不具有未注冊商標的先驗知識,而未注冊商標具有重大影響力。在這種情況下,很難說以后的注冊是惡意取得的。但是,為避開相關法律法規,某些注冊人可能已經在先注冊了商標,例如以空殼公司的名義。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不是不可能,以前的用戶也很難采取常規的法律手段捍衛自己的權利。?
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嚴格遵守商標注冊原則,一旦將商標注冊給以后的注冊人,先前的用戶可能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其商標,甚至可能遭受損害賠償。顯然,對于那些商標擁有重大影響力的在先用戶,要面對這種潛在的法律風險。因此,迫切需要對在先用戶權利進行立法。新修訂的《商標法》對在先使用權作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不僅體現了善意的原則,而且還鼓勵了市場參與者之間的公平競爭。在以下部分中,將詳細解釋在先用戶權利的含義和含義。先前用戶權限的應用也將進行分析。?
法律解釋
在先用戶權利的概念
商標法第59條第3款明確規定了商標注冊原則的例外,即在先使用權,其內容為:“在其他人之前將相同或相似的商標用于相同商品或相似商品的情況下在注冊人的申請中,該注冊商標的專有權持有人無權禁止先前的用戶使用上述商標繼續使用該商標在原始范圍內,但可以要求其先前的用戶添加適當的標記以區別對待。”?第59條第3款的立法意圖是對適度保護的商標提供保護,這些商標可以通過在先商業使用而變得易于區分,以減輕在先用戶與后來的注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并維持市場上的公平競爭。?
在先用戶權利的適用條件
在范圍和程度上,與使用注冊商標的專有權不同,在先使用權僅是反權利,并且已嚴格限制在原始使用范圍內。在先用戶權利的適用應滿足以下條件。
在以后注冊的提交日期之前的在先使用。正如概念所暗示的,應始終事先使用。一般而言,商標的使用時間應從其首次商業使用開始計算,即在以后注冊的提交日期之前。如果在先商標的使用晚于在后注冊的提交日期,那將是錯誤的主張。?
以后的注冊人首次商業使用之前的事先使用。根據《商標法》第59條第3款,在先使用者不僅應在其商標申請日之前使用該商標,而且還應在后一注冊人首次商業使用日期之前使用該商標。例如,如果以后的注冊的提交日期為2015年1月1日,而注冊人于2014年1月1日開始商業使用該商標,則反對以后的注冊的在先用戶應能夠證明其對商標的使用在2014年1月1日之前,而不是在2015年1月1日之前。?
關于相似/相同商品或服務的在先商標和以后注冊的相似性/同一性。毫無疑問,為捍衛在先用戶權利,在先商標和以后的注冊應構成關于相似或相同商品或服務的相似或相同商標。如果不滿足上述條件,則未注冊商標的先前用戶與后來的注冊人之間不會存在利益沖突。這樣就沒有必要,也不可能捍衛先前的用戶權利。?
先驗商標享有重大影響。為了捍衛在先用戶權利,要求在先商標必須在一定地理區域內的相關中國公眾中享有重大影響。如果在先使用者無法證明其在先使用商標所具有的實質影響力,則他無權主張在先使用者權利,并且無權繼續使用該商標。實質影響力的要求可以被認為是在先使用權制度與悠久的商標原則之間的折衷注冊。一方面,如果未授予對在先商標的保護,由于它具有實質性的影響,因此很容易區分,那么這顯然對在先使用者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在先使用者反對以后的注冊的情況下,舉證責任位于在先使用者上,以顯示先用商標的實質影響。如果沒有實質性影響的要求,就不能確保后來的注冊人的專有權,并且商標注冊的原則將被削弱并且容易受到挑戰。??
先前用戶的善意之舉。在中國,商標的事先使用是否是真誠的尚有爭議。在日本和臺灣,明確要求在先用戶真誠使用商標。但是,對于英國或美國的先前用戶的心境狀態沒有這樣的要求。在美國,商標法更加重視在先使用的后果,即這種使用不得混淆或欺騙公眾。盡管商標已修改?根據上述國家或地區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法律慣例,法律并不會影響在先使用者的心境,因此,在不反對先前使用者的情況下,對先前使用者的善意進行審查并非沒有道理。注冊并要求優先使用權。??
先前用戶權利的應用
根據《商標法》第59條第3款,要求在先用戶權利的,“該注冊商標的專有權持有人無權禁止在先用戶使用上述商標,而在原商標內連續使用該商標。范圍,但可以要求其先前的用戶添加適當的標記以區別對待。”?具體而言,在先用戶權利的應用應滿足以下條件。?
在原始范圍內連續使用在先標記。“原始范圍”應包括三個方面,即原始地理區域,商標的原始表示形式和原始商品或服務規格。首先,為了在先用戶和后注冊人之間取得利益平衡,先用戶應繼續在原地理區域內繼續使用該商標,并且該使用不能隨意擴展到其他地理區域。值得注意的是,在檢查原始地理區域時,我們將始終堅持“實質性影響”標準。換句話說,先驗使用者只能在先驗商標享有重大影響的區域內繼續使用其商標。但是,鑒于中國市場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它要求我們在實踐中權衡并考慮在涉及電子營銷時如何確定地理區域。其次,在先使用者在連續使用中,不得隨意更改其原始商標表示。但是,如果在先使用者僅是為了更好地將其商標與以后的注冊區分開,則應允許對原始商標表示法進行變更。最后,繼續使用在先商標應僅限于原始商品或服務。?
以后的注冊人可以要求先前的用戶添加適當的商標以區別對待。?如果以后的注冊人認為在先商標易于使公眾在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上造成混淆,則他可以要求在先使用者在未注冊的在先商標上添加適當的商標以進行區分。從法律上講,這是授予較新的注冊人請求權,以抵消先前的用戶權利并捍衛其在注冊商標中的專有權。如果后來的注冊人要求先前的用戶這樣做,但后者拒絕,則后者應停止使用先前的商標。如果后來的注冊人不要求怎么辦?先前的使用者是否有義務通過在先前的商標上添加適當的商標來避免混淆?根據公平原則,未注冊商標的在先用戶權利和已注冊商標的專有權應避免相互侵犯。?
結論
先前的用戶權利機構已經在許多國家和地區存在,并正在產生積極的法律效果。作為基本商標制度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的在先使用者權利制度很好地體現了公平原則。同時,在先用戶權利機構努力在先在用戶,以后的注冊人以及消費者之間取得合法權利的平衡。在先用戶權利機構還可以更好地協調商標與商標的使用注冊。可以得出的結論是,未注冊的在先商標獲得了更好的保護,并且商標的使用受到了更多重視。這也意味著更多地強調商標在商業上的實際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