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商標許可:控制是關鍵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0:43
即將出臺的《商標法》修正案可能會帶來所有權和許可問題的短期不確定性。不可能改變的一件事是證明許可人對商標的控制權的既定原則。
C-31法案于2014年6月實施的《商標法》修正案,預計將于2019年生效,并將對加拿大商標法做出重大修改,其中最重要的是取消使用作為注冊要求。
由于商標所有者和從業人員一直期待著這些修改已有一段時間,因此許多人都質疑它們的含義,并且-鑒于即將生效的日期-為早期提交和續展策略提供了建議。但是,很少有人討論該修正案可能對商標?許可產生的影響。
特別是取消使用要求可能會帶來商標所有權和許可方面的短期不確定性。許可可能會影響各種情況,包括異議和撤銷程序,以及商標爭議中的權利主張。
商標法第50條
商標被許可使用時,必須注意確保其與眾不同,以便其有效和可執行。根據擬議的變更,“區別性”的定義基本上保持不變(即商標必須區分或改編以便將一個商人的商品或服務與另一商人的商品或服務區分開)。
商標法第50條保護了許可商標的獨特性,但前提是許可人和被許可人必須遵守其中的規定。第50條規定,如果許可人對被許可商品或服務的特征或質量保持“直接或間接控制”,則被許可人對商標的使用被視為許可人使用,從而保持了商標的獨特性。此外,如果同時發布了商標的許可使用及其所有者的身份的公告,則可以假定該使用是由所有者許可的,并且商品或服務的特征或質量由所有者控制。
但是,第50節沒有詳細說明應如何實現控制,也沒有指定許可證必須采用的形式(例如,是否必須寫成許可證)。因此,必須考慮使用判例法來指導這些問題。
許可判例法
最佳做法是書面規定許可條款。但是,判例法表明,許可可以是書面的或口頭的,明示的或暗示的。缺乏書面許可協議通常會導致難以確定當事人的意圖,以便確定許可人是否已達到必要的控制權。一個相關的困難是證明哪些當事方以及何時簽署口頭協議。最近的兩個案例表明,要保持許可商標的有效性,需要多少控制證據。
亞洲里程與航空里程
聯邦法院在國泰航空公司(Cathay Pacific Airways Ltd)訴Air Miles International Trading BV(2016 FC 1125)中重新評估了相關方之間的不成文許可協議。在較早的決定(2014 FC 549)中,法院裁定,在沒有書面許可協議的情況下,公司子公司使用ASIA MILES商標可以使母公司受益,因為被許可人的唯一目的是為了實施使用了哪個商標。進一步的控制證據包括一份協議,其中詳細說明了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報告關系,以及公司母公司為子公司使用而開發的營銷材料。根據這一證據,聯邦法院對存在間接或直接控制權感到滿意。
2014年的裁決隨后由聯邦上訴法院撤消,并由聯邦法院重新決定(2015 FCA 253),但由于審查標準的原因,2016年,聯邦法院得出了基本相同的結論。再次,它采用了廣泛的觀點,即不成文的許可安排可以滿足第50條的要求,認定被許可人的使用可以使許可人受益,“只要許可人對商品的特性或質量直接或間接地施加足夠的控制,服務”。但是,它偏離了先前的決定,并以被許可人對商標的使用本身不構成商標使用為由而拒絕了ASIA MILES申請。關于商品。關于服務,法院得出結論認為,“亞洲里程”將與“ AIR MILES”商標相混淆。
該航空里程的情況說明,法院都愿意找到在沒有書面許可協議的一個有效的許可協議的存在,但是,即使在相關公司的情況下,必須有正確的商標使用本身和必要的水平許可方的直接或間接控制。
相比之下,1400446 Alberta Ltd訴Fogler Rubinoff LLP(2018 FC 79)證明了可歸因于書面許可協議的重大分量。在此,聯邦法院根據《商標法》第45條,撤銷了商標注冊處長關于撤銷不使用的注冊的決定,并且面對新證據,發現當事方之間存在有效的許可安排,并且被許可人對商標的使用使許可人受益。在上訴中,商標所有人提交了書面許可協議的副本,法院指出:
盡管沒有證據表明[許可人]已采取措施檢查商品或服務,或以其他方式行使根據許可協議授予其的權利,但該代理人表示:“根據許可協議,所有者對商品或服務保持控制被許可人與商標相關聯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性質和質量(強調后加)。
代理人的陳述足以建立必要的控制權,而沒有必要證明許可方采取的步驟。
該案表明,在第45條撤銷程序中,該程序旨在概括性地講,在沒有證據表明已采取實際步驟來確保必要的證據的情況下,法院可能愿意找到有效的許可安排。控制級別,前提是已簽訂書面許可協議。
修正案的發牌
盡管C-31法案沒有對第50條進行實質性更改,但是由于刪除了用于確保注冊的使用,但是在修訂許可協議時可能會帶來挑戰。目前,未經注冊或未申請的未使用商標無法獲得許可,因為許可人將對該商標沒有任何許可權。但是,一旦修正案生效,商標所有者將能夠許可未使用的注冊商標。即將撤消使用已經導致“拖釣”活動,因為一些申請人已經針對所有45類商品和服務提出了新的申請。這也可能會刺激巨魔的許可活動,因為使用權的取消可能使一個當事方向另一方施加壓力,要求其在加拿大針對已注冊但未使用的商標達成許可協議。如果受壓方不想達成協議,但對開始使用該商標感興趣,則它將無法注冊,直到自注冊之日起三年不使用。雖然可以通過法院訴訟質疑注冊的有效性,但這可能會導致成本過高。
最佳實踐
由于獨特性是加拿大商標法的要求,因此,即使與當事方相關,許可人也必須采取適當的步驟對其商標實施控制。在加拿大,子公司或關聯公司對商標的使用并不一定僅僅由于兩方之間的關系而使母公司受益–驗證許可還需要更多。雖然判例法表明法院愿意提供一些余地,但應考慮以下實用技巧。
執行書面許可協議
盡管第50條和相關判例法均未規定絕對許可是絕對要求,但如果有書面協議,則許可人將更容易確定許可的存在和條款,并證明商標具有不會因不受控制的使用而失去特色。
指定標準和檢查權限
為了證明許可人對商品或服務的特征或質量保持直接或間接的控制權,許可應規定必須使用商標的標準。此外,它應賦予許可人定期檢查被許可人許可活動的權利。例如,許可人可以:
向被許可人提供手冊或培訓材料;
定期檢查被許可人的處所;
獨立獲取產品或營銷材料的樣本以進行質量審查。
運動控制
許可證頒發者除在許可證中有此類規定外,還應控制商品或服務的特征或質量。這可以通過代理(例如,關聯公司)直接或間接完成。
使用正確的商標聲明
許可人應要求被許可人采用公共公告,以表明其對商標的使用已獲得許可,并在可能的情況下列出商標所有者的名稱。
通過授予許可,商標所有者允許第三方使用其商標,必須謹慎進行以保持其獨特性–否則,商標可能會遭到成功質疑。證明許可人對商標的控制是加拿大有效商標許可的關鍵,并且在《商標法》修正案生效后很可能仍然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