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務微信
2020年10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修改后的專利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我國現行專利法于1985年施行,曾分別于1992年、2000年、2008年進行過三次修正,對鼓勵和保護發明創造、促進創新發揮了重要作用。本次修改是專利法歷經的第四次修改,也是我國專利制度發展史上的一個新的里程碑。我們一起來回顧專利法四次修改的主要內容:
歷經四次修法 不斷與時俱進
2020年
專利法第四次修改
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增強創新主體對專利保護的信心,充分激發全社會的創新活力
主要修改內容:一是加強對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包括加大對侵犯專利權的賠償力度,對故意侵權行為規定一到五倍的懲罰性賠償,將法定賠償額上限提高到五百萬,完善舉證責任,完善專利行政保護,新增誠實信用原則,新增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和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程序有關條款等。二是促進專利實施和運用,包括完善職務發明制度,新增專利開放許可制度,加強專利轉化服務等。三是完善專利授權制度,包括進一步完善外觀設計保護相關制度,增加新穎性寬限期的適用情形,完善專利權評價報告制度等。
2008年
專利法第三次修改
進一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服務于創新型國家建設
主要修改內容:通過提高專利授權標準、完善審批程序、加強專利權保護以及合理平衡專利權人與公眾利益關系,以期達到激勵創新、保護創新,增強我國核心競爭力的立法目標。
2000年
專利法第二次修改
進一步適應加入WTO后我國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的形勢
主要修改內容:明確專利立法促進科技進步與創新的宗旨;簡化、完善專利審批和維權程序,規定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復審和無效由法院終審;與國際條約相協調,明確了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提交國際專利申請的法律依據等。
1992年
專利法第一次修改
適應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
主要修改內容:延長專利權的期限,將發明專利權期限從原來的15年改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從原來的5年加3年續展期改為10年;將授權前的異議程序改為授權后的撤銷程序;增加專利復審的范圍;擴大了專利保護的技術領域,將食品、飲料、調味品、藥品和用化學方法獲得的物質列為保護范圍;重新規定專利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轉移的條件;增加對假冒專利產品或者方法的處罰等。
全面深化改革 立法保駕護航
專利法的每一次修改,都更加突出了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立法宗旨。特別是此次專利法的第四次修改,正是我國經濟處在轉變發展方式、優化經濟結構、轉換增長動力的攻關期。以修法為契機,切實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增強創新主體對專利保護的信心,充分激發全社會的創新活力。不斷完善的專利法必將帶來強大動力,驅動著知識產權強國和創新型國家建設的夢想,破浪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