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利坎特法院認為商標侵權源于仲裁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1:09
被許可人是否通過在仲裁程序中討論許可協議的終止來侵犯其許可人的商標?在2012年7月23日的判決中,作為共同體商標上訴法院的阿利坎特省法院表示同意。
Facts
西班牙公司Licensing Projects,SL是倍耐力的西班牙被許可人,并根據2001年12月的許可協議(經修訂)以某些PIRELLI商標(在內部市場協調局作為共同體商標受保護)生產和銷售鞋子。 (2005年),終止日期為2013年3月。
所提及的協議受意大利法律管轄。雙方還同意,任何爭端將通過在巴黎國際商會(ICC)進行的國際仲裁解決。
該協議明確規定,許可人可以通過簡單地向被許可人發送書面通知,告知其終止的權利,單方面終止該許可,即刻生效。同樣,該協議規定了自解決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許可商標的義務。意大利民法明確規定了這種可能性。
鑒于此,并由于現有許可協議中規定的原因,PIRELLI商標的持有人于2007年決定終止其西班牙被許可人的協議,稱其嚴重違反合同。
由于被許可人不接受終止,倍耐力按照合同中的約定,在國際商會面前提起了仲裁程序,被其反對者反對。2009年10月,國際刑事法院確認了合同的終止,盡管由于程序缺陷,該裁決隨后被巴黎重案法庭撤銷。倍耐力還提出撤銷該獎項的決定。
此外,2007年7月,巴塞羅那商業法院宣布被許可人無力償債(倍耐力在訴訟中被指定為未付特許權使用費的債權人)。
被許可人以PIRELLI商標在中國制造的進口產品。義大利商標的持有人?向阿利坎特共同商標法庭(1號)提出索賠:
中間性初步措施。
一份針對其前被許可方“許可項目”的共同體商標注冊侵權聲明。
關鍵問題
在訴訟過程中,雙方討論了一些共同體商標注冊持有人非常感興趣的問題,這些共同體商標注冊的權利根據歐盟內部的許可協議得到了利用。如果原告或被告均未在成員國領土內定居或設立,則西班牙共同體商標法院具有泛歐洲效力。
該事項由以下機構決定:
2011年7月18日,?阿利坎特共同商標法院第1號發布了一項法院命令,命令采取臨時性初步措施。
2012年3月1日作出一審判決。
共同體商標上訴法院發布的最新決定(2012年7月23日)。該判決已通過許可項目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通過許可方的通知單方面終止合同的立竿見影
的訴訟程序中最有爭議的問題之一是,當違反行為導致終止的當事方反對采取這種行動并要求維持時,單方終止許可協議即具有自動/直接效力。合同關系。
在本案中,異議方援引西班牙判例法辯稱,在被許可人否認存在合理的終止理由的情況下,許可人有義務將被許可人保持在法院或法院判決的范圍內。仲裁員認為單方面終止是合法的。
一審法院認為,盡管合同受意大利法律約束,并且當事方未要求適用外國法律,但西班牙法律規定,由于被許可人的違約行為,單方面終止協議自許可人決定終止協議之日起即刻生效。 ;?無需等待司法決議或仲裁裁決確認終止的合法性。法院基于許可方單方面終止的立竿見影的效果:
協議的特殊性質基于對被許可方的信任。
需要維護與許可人商標有關的商譽。
歐盟共同體商標法規第22條。
如果法院最終認為終止是非法的,則在終止程序中由于維護許可協議而導致商標可能遭受?的不可彌補的損害,即被許可人因終止而可能遭受的經濟上可彌補的損害。
同樣,上訴法院的判決宣布意大利法律適用,盡管它理解其證據來自ICC裁決和許可協議中包含的條款。因此,由于意大利法律的適用,它接受了合同終止的自動效力。上訴法院還認定,《共同體商標條例》第22條允許許可人在某些情況下向其被許可人提出商標侵權索賠,即使許可協議并未得到適當終止。
未決仲裁程序的影響
一審法院認為,對于ICC仲裁程序,沒有待決的司法裁決或要求排除在外,因為在共同體商標法院進行的程序中,原告不要求執行ICC仲裁裁決,而是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上訴法院認為,廢止確認許可協議合法性的仲裁裁決,并不能阻止商標侵權訴訟的受理,前提是該終止是基于《共同體商標條例》第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