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真價實的商品可能構成商標侵權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1:21
2012年,廣州市的李光生采購了帶有ZIPPO標記的走私空白(即非裝飾式)打火機,并在其上刻有各種設計(包括來自《變形金剛》系列圖像),然后大規模轉售。
ZMC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稱李某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決斷
2013年12月13日,法院判決ZMC勝訴。法院認為,由于刻印的打火機與原始打火機大不相同,因此修改后的打火機不能視為ZMC在市場上出售的原始打火機。此外,由于ZIPPO商標仍用于更改后的打火機上,而被告并未表明打火機是在ZMC的授權下進行更改的,因此很可能造成其來源混亂,從而構成商標侵權。基于這些理由,法院下令李某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人民幣30萬元。
評論
這個決定不是顯而易見的決定。畢竟,根據“首次銷售”或“窮竭”原則,一旦商標所有者在市場上出售產品或征得商標所有者的同意,商標權就被用盡;該商標所有者不能阻止進一步的產品分布。
因此,案件的主要問題是被告是否可以援引該學說作為抗辯理由。法官清楚地闡明,被告轉售的改裝打火機不是商標所有者向市場推出的原件。被告的行為切斷了ZIPPO商標與原始產品之間的特定聯系,并有可能誤導消費者,使他們認為實質性更改的產品是商標所有人制造的–這不利于商標表明產品原產地的基本功能。 。
根據該判決,可以得出結論,法院認為,首次銷售原則僅限于以與首次銷售時相同的條件轉售品牌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