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形狀和配色方案無商業外觀保護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1:23
關于商業外觀保護的范圍,美國第四巡回上訴法院認為,產品的形狀和配色方案具有功能性,因此僅符合專利法對功利性發明的保護。CTB,Inc.訴Hog Slat,Inc.,案號18-2107(2020年3月27日,第4巡回)(Wynn,J。)(Keenan,J.同意)(Rushing,J.同意)。
CTB擁有一份商品外觀注冊證,涵蓋其雞飼養器產品的八角形和紅色和灰色配色方案。CTB起訴Hog Slat侵犯了商業外觀。地方法院批準了Hog Slat的動議,以進行簡易判決,裁定給料機產品的形狀和配色方案具有實用性,因此無法提供商業外觀保護。城規會提出上訴。
第四巡回法庭確認了地區法院的即決判決。法院針對《蘭納姆法》和北卡羅來納州普通法規定的商業外觀侵權提出判決,認為如果“這是設備起作用的原因”,該功能就可以使用,并使用Morton-Norwich因素來協助其功能查詢。這些因素是:(1)實用新型專利的存在公開了外觀設計的實用性優勢;(2)廣告著重于外觀設計的實用性優勢;(3)競爭對手可以使用的功能等效的替代外觀設計的可用性以及(4) )表明設計可以相對簡單或廉價地制造產品的事實。
談到目前的情況,第四巡回法院發現,CTB的雞喂食器輪廓的形狀和顏色是實用的,沒有資格保護商業外觀。至于形狀,法院認為,鍋式喂食器的八角形輪廓總體上是有用的,因為CTB的實用專利和廣告描述了形狀的功能性優點。關于顏色,法院裁定,因為將顏色商品外觀放置在補充商標上注冊,而不是委托人注冊,它被認為是有功能的,而且CTB承擔證明無功能的負擔。法院認為,城規會沒有克服這一推定,并且喂食器中紅鍋和灰色輻條的組合起到了吸引雞喂食的功能目的。由于形狀和配色方案都起作用,法院認為這些方面不符合商業外觀保護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