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的保護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1:25
由于馳名商標的巨大市場效應,它更容易受到來自各方面的攻擊或侵害。馳名商標創立后,應當為保護名牌而進行不懈的努力。用法律手段保護馳名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馳名商標被盜用與假冒,防止在國外被搶注,防止在企業轉制中被流失等,顯得尤為重要。馳名商標使用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加強管理
馳名商標的自我保護是企業保護馳名商標的重要手段。自我保護表現在企業對馳名商標的管理上:
1.經常性地進行商標監察。企業可定期查閱《商標公告》,了解是否有與自己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獲得注冊。如果有,應及時提出異議或爭議,以切實維護自己的商標權。
2.經常進行市場動態調查,一旦發現有不法企業或不法分子假冒、仿冒自己的注冊商標,企業應迅速采取行動,收集足夠證據,可以申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應積極配合執法人員對商標侵權的查處工作。
3.在一些價值較大、市場潛力大的商品上使用防偽標志。
(二)慎用商標許可
? 商標使用許可是運用商標的一種戰略,對擁有馳名商標的企業而言應當謹慎運用。企業在許可之前對被許可人的經營管理水平、技術實力、資信狀況等應有一個通盤的了解,以確保被許可人生產的產品質量不低于本企業生產的產品質量。擁有馳名商標的企業與其他企業聯營,對于提高品牌知名度,開拓市場具有重要意義,但也要嚴格把關,防止因短期行為而毀了自己的牌子。
(三)防止合資過程中知名品牌的流失
近些年來,外商在知名品牌領域頻頻向我國企業發動攻勢,一些外商為擠垮我國競爭對手,想方設法利用合資等形式吞食我國商標,他們挑選合資對象時,特別熱衷于那些商標知名度高、商品信譽好的有較強實力的企業。我國相當一部分這樣的企業在引進外資或進行技術合作時,將自己的商標換成外商的牌子,漸漸地,原來的民族品牌淡出消費者視野,眾多知名品牌就這樣通過合資等形式被外商“吃掉”了,趙是一個嚴峻的現實——這些品牌的喪失等于放棄了一個具有關鍵領域的投資和多年積累的商譽。我國的企業,特別是擁有知名品牌的企業,必須冷靜對待合資潮,不能只顧眼前收益而喪失品牌的所有權。誠然,適當引進外國馳名商標并利用其良好聲譽開拓國際市場是許多發展中國家企業的通行做法。但企業不可過分依賴外方商標,即使使用外方商標也要采取讓外方商標逐步退出的辦法。最終確立本企業的商標形象。
(四)防止馳名商標被通用名稱化
1.什么是商標被通用名稱化
所謂商品的通用名稱,是指人們約定俗成的、廣泛使用的商品種類的名稱,是用來代表一種商品以區分別種商品的名詞。商標與商品名稱的功能是明顯不同的。然而,有些商標特別是馳名商標由于使用、宣傳不當或其他原因,有可能演變為其所標示商品的通用名稱,致使商標權喪失殆盡,商標失去識別功能,這是商標權人的一個重大損失。從消費者的角度看,商標被通用名稱化主要有以下原因:隨著技術創新,新產品層出不窮。在新產品進入市場階段,消費者一時難以熟悉,而以該商品的商標作為這類新產品的通用名稱。
2.商標被通用名稱化后的危害
? 商標被通用名稱化后,不但失去了識別功能,而且原商標權人不再對該商標享有專用權。
? 3.防范馳名商標通用名稱化現象的策略主要有:
? (1)在申請商標注冊時即重視選擇顯著性高、識別性強的商標。
? (2)在使用商標時加上注冊商標標記,在進行廣告宣傳時聲明此商標為注冊商標。
(3)利用商標延伸策略或防御商標策略,將同一注冊商標使用于不同的產品上,從而可以切斷某一商標與某一產品的單一聯系,減少商標名稱通用化的機會。
(4)在商標宣傳使用中,將自己的商標與商品名稱結合起來使用,并在商標上注明為注冊商標,在商標之后加上產品名稱,以避免人們把商標等同于產品名稱。
(5)發現他人把自己的商標當作商品通用名稱使用后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可以通過傳媒發表聲明,說明自己的商標是注冊商標,受法律保護,他人的不當使用行為構成侵權;可以敦促有關主管部門以行政或法律手段制止把自己的馳名商標通用名稱化的行為;可以及時采取法律訴訟手段制止。
(五)防止馳名商標被淡化
1.什么是馳名商標被淡化.
馳名商標淡化即未經馳名商標權人許可,在不相同、不類似商品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利用馳名商標的信譽推銷商品或服務,從而影響該馳名商標在公眾中的形象,導致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及商標的內在價值對消費者的特殊吸引力被弱化,甚至喪失。
2.馳名商標被淡化的危害
淡化馳名商標對馳名商標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其一,如果他人將馳名商標使用在其他商品上,消費者容易聯想到該商品與馳名商標所有人相關,從而會引起消費者的誤購。其二,借用他人馳名商標促銷自己產品,如果商品質量低劣,消費者對該商品失去信任時.必然會殃及原馳名商標產品。其三,由于馳名商標被反復地使用在其他商品上,馳名商標的識別作用減弱,其廣告作用受到嚴重影響,損害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危及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利益。
1.馳名商標淡化的表現形式
(1)沖淡
沖淡即逐漸模糊,是由于他人擅自在非類似商品上使用馳名商標,致使馳名商標的商品銷售力、廣告吸引力、商標價值減少或弱化。沖淡會逐漸削弱馳名商標與馳名商標所有人特定商品的特定聯系,使馳名商標的市場信譽與特殊吸引力降低,而他人正是利用了馳名商標的信譽推銷自己的商品,即所謂搭便車。
(2)貶低、丑化、污損
指無權使用人將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用于對馳名商標的信譽產生玷污、丑化、負效應的不同類商品上的行為,或者以不當改變,或貶損的方式來描述馳名商標。這種行為會直接損害馳名商標的內在價值。
(3)以間接曲解的方式將馳名商標誤解為有關商品的通用名稱
以間接曲解的方式將馳名商標誤解為有關商品的通用名稱,是馳名商標通用名稱化的一種方式,也是淡化馳名商標的形式。
4.反馳名商標淡化的措施
企業可以通過國家對馳名商標的認定與保護方面的相關立法反馳名商標淡化,我國商標法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已經注冊的商標有淡化馳名商標的情形的,自注冊之日起5年內,馳名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撤銷該注冊商標。如果是惡意注冊的,則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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