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的優勢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1:27
? (一)什么是馳名商標
? 現實生活中,人們談論“名牌”、追逐“名牌”,這里的“馳名商標”是否我們日常所說的“名牌”呢?這兩者不完全等同,“名牌”的范圍比“馳名商標”的寬,“馳名商標”是一個法律概念,而“名牌”不是。
? 法律意義上的馳名商標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場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并且有較強競爭力的商標。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 (二)馳名商標受到的特殊保護
??? 1.對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予以保護
??? 依馳名商標是否為注冊商標,可分為注冊的馳名商標和未注冊的馳名商標。
現在大多數國家對商標的保護均采用注冊原則、先申請原則,未注冊的商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則不以注冊為前提條件。對未注冊的馳名商標可以按“使用原則”予以保護。
2001年10月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將馳名商標的保護納入了商標法中,《商標法》雖然未對馳名商標下定義,但明確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第13條第一款)。而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第31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賦予馳名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撤銷該注冊商標的請求權,而對于惡意注冊的,則不受5年時間的限制。
2.放寬馳名商標注冊的顯著性條件
顯著性是商標獲得注冊的積極條件之一,不具有顯著性的商標就不會有很強的識別性。但是馳名商標由于其與某一商品已緊緊聯系在一起,并已獲得較高的聲譽且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即使是在設計上不具有顯著性,但由于反復呼叫,較大范圍內的長時間使用,其所表彰的商品由于在行銷區域內為交易者和消費者認知,商標通過使用已完全具備表彰商品出處的功能,足以彌補其設計顯著性不足之缺憾,具有較強的識別性,從而具備了獲準注冊的條件。
許多發達國家,如美、英、德、日等國的商標法,都規定放寬馳名商標獲準注冊的顯著性條件。我國在外國的馳名商標在華申請商標注冊時實際上也同樣放寬了顯著性條件。2001年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增加了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的規定。
3.擴大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
商標的保護范圍,即商標所有人享有禁止權的范圍。一般注冊商標的保護范圍,限定在與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的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但是為了有效地保護馳名商標,許多國家的商標法都規定對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要大于一般注冊商標的保護范圍。
我國規定,將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非類似商品申請注冊或直接使用,以及將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一部分使用,且可能損害馳名商標注冊人權益或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或由商標局駁回注冊,或賦予馳名商標所有人請求予以制止使用或予以撤銷已登記的企業名稱的權利。
??? 2001年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增設了如下條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第13條第二款)而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了“本法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第3l條規定的,自注冊之日起5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第4l條第二款)。
??? 4.馳名商標所有人享有特別期限的排他權
??? 《巴黎公約》與TRIPS都規定對與馳名商標沖突的已經注冊的商標,自該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馳名商標所有人有權提出撤銷該注冊商標的請求,至于惡意使用或注冊的,則不受該時間限制。我國現行商標法也有同樣的規定。
??? 注冊的馳名商標在與他人在先注冊的商標發生沖突時馳名商標所有人有權繼續使用其商標。按照商標法的一般規定,在后注冊的商標與在先注冊的商標發生沖突時,應認定在后注冊的商標無效。但對注冊在后連續正當善意使用的馳名商標,為了不使其所有人經過使用而建立起的聲譽蒙受損失,許多國家的法律都允許在后注冊的馳名商標繼續使用。這實際是對馳名商標的一種特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