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劫持:在中國不再是有利可圖的業務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1:32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最近的一項判決顯示,誠信原則正在逐漸普及,并為受到中國商標劫持者威脅的外國商標所有人帶來了希望。
快活食品有限公司(Merry Food Co.,Ltd.)起訴德國領先的罐頭食品和冷凍食品生產商I Schroeder KG?1侵犯其在中國的注冊商標“ iska”。 ?
Merry Food的唯一股東是中國人,自1990年代以來,他一直是I Schroeder KG的OEM制造商多年。所有帶有“ iska”標記的產品都出口到了施羅德(I Schroeder)已獲得商標注冊的海外市場。
但是,施羅德公司并未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知道了這一點,中國人在2002年通過父親的公司在中國注冊了29類覆蓋罐頭蔬菜等的“ iska”商標,并在2008年將商標轉讓給了他的獨資公司Merry Food。
然后,Merry Food提出將商標出售給I Schroeder。由于這項努力失敗,他們開始向中國海關提出申請,要求在邊境扣押帶有“ iska”商標的施羅德產品,并進一步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
案件結果
快活食品的訴訟適得其反,因為一審法院廈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快活食品是惡意獲得“ iska”商標的。 ?
法院在判決中裁定,誠信是一項基本原則,所有市場參與者在開展業務時都應遵守。違反該原則的任何行為均不受法律保護。盡管有效性問題將由商標管理機構決定,但是,即使發現快樂食品的注冊有效,也應限制其保護范圍。特別是,該商標不應強加于先前的使用者。 ?
因此,法院裁定不侵權,并且Merry Food無權阻止Schroeder I繼續使用其“ iska”商標。1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為施羅德(I Schroeder)代理。然后,Merry Food對判決提出上訴。上訴法院福建高等法院維持了下級法院的判決。 ?
商標劫持者的壞消息?
中國采用了先申請制,法律沒有規定事前使用抗辯。這對于商標被劫持的公司來說是個問題。盡管《商標法》第31條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不得損害他人的任何現有權利,但該條通常被解釋為僅適用于商標起訴程序。 ?
此外,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如果被劫持商標已經注冊五年以上,那么真正的權利持有人將在撤銷訴訟方面遇到困難。 ?
在五年期限之后,只有在證明以下情況時才能取消注冊:(a)注冊人的行為不誠實;(b)被劫持的商標在被劫持商標的提交日期或之前是眾所周知的。這導致很高的舉證責任和門檻,以證明惡意。 ?
由于當前的法律環境很難收回被劫持的商標,Merry Food v。I Schroeder案對于那些受到侵權訴訟威脅或被迫支付巨額資金來回購的外國商標所有人而言,是一個令人鼓舞的案例。自己的商標或被迫更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