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刑事責任在越南就知識產權犯罪獲得了首次測試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1:36
越南于2015年生效的《刑法典》于2018年1月1日生效,將企業刑事責任的概念引入了越南。公司可能首次被追究刑事責任,包括知識產權犯罪(《刑法》第225條和第226條)。但是,由于缺乏包括警察和檢察官在內的當局的實際經驗,公司刑事責任條款的執行仍然受到質疑。
富壽省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對新《刑法》中的第一起刑事案件做出了裁決,其中涉及公司實體對知識產權犯罪的刑事責任。該判決可以作為越南隨后處理知識產權犯罪的典范。
在本案中,被告為Cong ty co phan nhom Viet Phap – Nha may nhom Viet Phap(Viet Phap鋁廠– Viet Phap Aluminium JSC)和公司董事,他們被以未經授權使用“Nh?mVi?t”一詞為由被起訴。 PhápSHAL,”?Viet Phap SHAL Aluminium JSC類似但不相關的Viet Phap SHAL Aluminium JSC的受保護商標,在該公司生產的異型鋁條的標簽上。
根據判決,Viet Phap鋁廠– Viet Phap鋁制股份公司被處以20億越南盾(約合86,300美元)的罰款,并且必須就所造成的人身和精神損失向Viet Phap SHAL鋁制股份公司支付賠償,金額分別為5億越南盾(約21,600美元)和近1,500萬越南盾(約650美元)。
Viet Phap鋁廠的董事– Viet Phap鋁制股份公司也被罰款5億越南盾,并被禁止擔任該職位18個月。
盡管可以對初審作出上訴(結果無法預測),但法院的裁決應被視為越南知識產權持有人的好消息。對被告施加的激進處罰表明,法院正在認真對待知識產權犯罪,這應該對侵權者和可能的侵權者產生威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