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標識的顯著性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1:40
??? 顯著性既是商標立法對注冊商標的要求,也是商標設計、選擇應當重點考慮的問題。一個缺乏顯著性的商標不能獲準注冊,即使獲準注冊了,也難以在市場上憑借商標的作用打開局面。
所謂商標的顯著性是指商標從總體上具有獨自特征并能與他人同種或類似商品的商標區別開來,即“商標的獨特性或可識別性”。有以下幾點應注意:
1.使用的商標不能直接反映所依附的商品的特點;
2.使用的商標與他人及行業通用、共用的標志相區別;
3.使用的商標與指定商品上的標志相區別。
需注意的是,商標符合顯著性要求不能直接描述商品特點,但是可以間接反映商品信息。商標作為商品的附著物,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商品的特點,傳達商品信息。商標的主題須貼近商品的特性,呼應商品形狀,而不應該是風馬牛不相及。如“可耐”用于電冰箱,“織娘”用于棉布,“破浪”用于船舶,“奔馳”用于汽車,“百靈”用于樂器,“資生章”用于化妝品等,都用得貼切。而“蜜糖”用于肥皂,“汽車”用于毛筆,“大橋”用于醬油,“加油干”用于卷煙,則屬不當。如“羅伊斯——羅爾斯”用于轎車使人記住創始人的名字;法蘭西雄雞圖案使人識別出產國;“金蜘蛛”用于軟件使人聯想起網絡特征;“Boeing一747”f波音747)使人產生高速、安全、舒適的感覺;“可121可樂”反映商品原料組成,“Sun Light”(陽光)用于肥皂使人體會清潔、潔白,令人產生愉悅、有效的感受。總之,商標必須突出商品的個性。
此外,商標設計要簡練、線條突出,富有自身特色,做到簡單明確、易記、易聽、易看、易讀、易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