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程序和策略:德國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1:44
以下內容在德國可以強制執行:德國商標,歐盟商標,基于國際注冊,名稱和未注冊商業名稱的德國商標。
德國商標受《商標法》的約束,該商標法實施了歐盟商標指令(89/104 / EEC)和《商標相關行政訴訟程序條例》。
歐盟商標受歐盟共同體商標條例(207/2009)和歐盟條例2015/2424修訂以及共同體商標實施條例(2868/95)的約束。
擴展到德國的國際注冊受《馬德里議定書》和《商標法》的約束。
名稱和未注冊的商業名稱受《民法》和《商標法》的約束。
國際條約
德國還加入了一些多邊和雙邊國際條約,例如《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關于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的國際分類的尼斯協定》以及《與貿易有關的協定》。知識產權方面(請參見www.wipo.int/wipolex/en/和www.dpma.de/english/index.html)。
未注冊商標
商業名稱一旦在德國首次使用,便會受到保護,使其免受新的相同或容易混淆的商品名稱和商標的侵害,但這種保護的細節可能很復雜(例如,保護可能受當地限制,自然人可能并存)同名)。
未經注冊的商標和其他商業名稱(例如,商業符號)僅在獲得特定德國市場上足夠的公眾認可之日起才能受到保護,免受較新的相同或容易混淆的商標和商業名稱的侵害。所需的最小閾值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的。如果標志具有顯著性,則相關消費者中20%到25%之間的識別度足以通過閾值測試。但是,如果該標志是描述性的或由于其他原因而不具有顯著性,則它還必須通過在德國使用而獲得獨特性。因此,為此的閾值被設置為50%。根據第6條的規定,僅在德國境外使用的未注冊商標必須達到實質性程度,才能提供保護僅在商標眾所周知的情況下才可使用《巴黎公約》之二。這通常需要60%到70%的識別率。這些要求必須通過根據先例確定的要求進行民意測驗來證明。
注冊商標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可申請并擁有商標。
盡管無需對具有某些商標事務管轄權的德國專利商標局(DPMA)或聯邦專利法院(盡管不是侵權案件)進行代理,但在德國沒有住所,所在地或商業機構的申請人或所有者必須指定德國代表。盡管無需向DPMA或專利法院提交授權書,但必須適當授權德國律師和德國專利律師。其他代表必須提交書面授權書(以德文或正本并附德文翻譯)。無需公證。但是,外國申請人和所有者可能需要遵守其當地的正式要求。
可以對商標進行注冊,該商標由能夠以圖形方式表示的任何符號組成,尤其是單詞,數字,圖形設備和三維形狀。其他符號能夠注冊到可以圖形表示的程度(例如,顏色(組合),聲音序列和氣味)。
用圖形表示的標志必須能夠以法律方式將一個企業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分開。
符合以下條件的標志不符合注冊條件:
沒有任何鮮明的特征;
具有描述性;
被競爭對手用來描述他們的商品和服務;
僅由由于貨物本身的性質而產生的形狀組成,是獲得技術成果或使貨物具有實質價值所必需的;
違反公共政策或公認的道德原則;
可能會欺騙公眾,例如在商品或服務的性質,質量或地理來源方面;
由受法律保護的標志組成,未經主管當局授權;要么
已出于惡意申請。
但是,可以通過獲得大約50%的獨特性來克服上面第一到第三點提到的理由。
程序
DPMA將就商標的形式(例如,商品或服務的正確分類以及全額支付申請費)和絕對駁回理由審查商標申請。如果有任何不足之處,DPMA將在一項正式訴訟中提出,給予申請人至少一個月的答復時間。這些期限可應要求延長。該決定又可以在通知后的一個月內通過向DPMA提出行政上訴或直接向專利法院提出全盤上訴,具體取決于最初發布該決定的DPMA人士的身份。DPMA上訴庭的決定可以向專利法院上訴。在極少數情況下,法院的決定可能會上訴到聯邦法院。出版和注冊DPMA發放了補貼后,商標就會出現(無需任何正式訴訟,此過程可能會在申請后的三個月至六個月內完成,盡管可能會有很大差異)。從商標在商標注冊簿中記錄之日起,該商標對第三方具有效力,這也是計算五年寬限期的日期,在該年之內必須將該商標真正使用,除非提出異議。在異議的情況下,開始日期推遲到對異議作出最終決定的日期。
商標注冊發布后三個月,可以提出異議,但還必須支付相應的費用。必須明確指出反對派所依據的權利及其范圍。
對于每項權利,必須針對新權利提出單獨的異議。通常,異議程序是沒有口頭聽證的紀律程序。一個典型的案例將涉及一輪或兩輪的簡短提交。目前,在DPMA之前,異議程序中的第一項決定可能至少需要一年的時間。
異議可能基于較舊的德國商標和歐盟商標,在德國有效的國際商標以及在德國受保護的商標。也有可能對較早的商標申請提出異議。
如果新商標或其規格中要求的商品和服務與基于異議的舊權利相同或令人困惑,則基于舊權利的可受理異議將成功。這包括與較早商標關聯的危險。基本上,較早的馳名,著名或臭名昭著的商標所提供的保護范圍將更廣。
如果必須使用該商標,則異議較新商標的所有者可以對真實使用提出異議。在這種情況下,反對者必須在前五年內建立真正的使用方式,DPMA在書面程序中對此表示滿意。與歐盟商標異議程序相比,一個重要的區別是相關的使用期限會提前(即,當新商標被申請時必須已經進行了真正的使用,并且一直持續到做出最終決定的日期),除非沒有-使用是特別原諒的。
異議也可以基于異議商標是以代理人或(通常為外國)商標所有人的其他代表的名義注冊的理由。
如果在異議勝訴的范圍內,一旦裁決最終具有約束力,該異議商標將從注冊簿中刪除。
任何所有者均可隨時通過向DPMA提出相應的書面請求,完全放棄其商標或就某些商品或服務放棄其商標。
一個商標未投入使用正版五年內登記之日起,或視具體情況而定,在異議程序的最終決定被視為無效。但是,只要支付維護費,該商標就將繼續存在于公共記錄中,因為不需要聲明或使用證據。如果必須真正使用商標,則任何第三方都可以隨時提出撤銷請求。如果所有者在兩個月內不反對,商標將被撤銷。如果有異議,則應通知第三方,然后可以根據不使用的情況向德國唯一的主管區域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如果所有者在提出撤銷請求之前已經開始真正使用,則商標即使超過五年未使用也不會被撤銷。但是,在擁有者意識到其潛在的備案后,在取消請求之前不到三個月開始的使用將不予考慮。
在下列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提出撤銷請求,并且商標可以被撤銷:
由于所有人的作為或不作為,商標已成為其所注冊的商品或服務行業的通用名稱;要么
使用商標可能會誤導公眾,尤其是在這些商品或服務的性質,質量或地理來源方面。
此外,如果所有者未滿足其法律要求,則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撤銷請求。
該商標也被撤銷,取消因絕對的駁回理由的存在,如果障礙,在保護上取消的申請作出決定和取消是在10年內注冊日期的請求的時間仍然存在。就所列舉的理由而言,如果在注冊日期后的前兩年內啟動了該程序,并且注冊明顯違反了有限數量的規定,則可以依職權撤銷商標。
這些理由僅適用于注冊了商標的某些商品和服務,在這種情況下,取消僅涉及商標的那部分。
作為異議程序的替代方法,較舊權利的所有者可以隨時根據德國有效的較舊商標或商號提出取消要求。但是,即使滿足其他要求,如果舊商標的所有者在有意連續五個周期內故意容忍將較新商標用于其注冊的商品或服務,則也不能取消注冊。年–除非是出于惡意獲得的新商標,或者是先前同意注冊和使用的舊權利的所有者。此外,如果較早的商標可能已在較年輕商標注冊的公布之日被取消,則不可能取消。
可以基于原始或后續的絕對拒絕理由,缺乏擁有商標的資格以及缺乏真正使用的理由提出取消請求。
撤銷撤銷或由于存在較早權利(僅由此類權利的擁有者)的訴訟也可在主管的地方高等法院進行。
該商標可以申請備案的部分或全部,它是由支付的適用養路費注冊的商品和服務10年后可以續訂。所有的續訂和刪除都將記錄在寄存器中,可以從www.register.dpma.de在線訪問。
執法
民事侵權訴訟可能基于與較早權利的沖突。通常,首先通過發送警告信要求侵權者提出侵權要求,并要求其停止合同并終止合同罰款條款。除非侵權者做出了這樣的承諾,否則要求停止和終止命令的訴訟將仍然可以受理。
如果此事緊急,權利持有人可以向主管的地區高級法院尋求中間禁令(每個州的少數法院的專門庭權限集中在州一級)。請愿人必須在得知侵權后立即要求禁制令救濟(此期限沒有法律規定,盡管通常同意在一個月之內達成;某些法院最多可判給兩個月的期限,而更長的期限僅在特殊情況下才可授予。情況)。除非侵權人承認法院的命令是最終裁決且具有約束力,否則請愿人將不得不提起正常的侵權訴訟。
民事侵權訴訟中可以使用以下補救措施:
要求停止和終止,這不取決于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
可以通過三種替代方法證明實際損失的索賠:
類比許可;
權利人遭受的實際損失;
侵權者因侵權或不當得利而獲得的利潤;
銷毀和召回或永久出售的索賠,除非這不成比例;為了確保這種要求的執行,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通過中間禁令命令進行扣押;
要求獲得有關非法標記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和銷售渠道的信息的索賠(在特殊情況下,某些第三方也可能有這些索賠);
聲稱侵權者在提出索賠時需要提交或允許使用銀行,金融或商業文件,除非這樣做不成比例。法院有權保證保密性;
信息索償,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通過單方面中間禁令予以批準;
要求發布最終判決。
根據當事方勝訴的程度,可以判給合理的律師費和法院費。
故意商標侵權是一種犯罪行為,可能會受到懲罰。根據《聯邦刑事訴訟法》,當地檢察官辦公室有權主動或在收到投訴后開始訴訟。權利人影響調查(包括進行調查的速度)的可能性是有限的。
扣押和進口假冒商品最終銷毀在德國根據德國和歐盟的法規是可能的,關于詳細的信息,可從德國海關總署在www.zoll.de/english_version/d0 ...。
所有權變更和權利轉讓
德國商標的所有權變更是通過法律實施(例如,法律繼承)或基于協議(例如,轉讓)在注冊簿之外發生的。盡管不是必須在寄存器中記錄這種更改,但是強烈建議這樣做,以確保可以立即執行權利。所有權變更的有效性和形式取決于適用法律。對于這樣的注冊商標,沒有正式的要求。作為德國法律律師或專利律師的德國代表可以要求在注冊簿中記錄所有權的變更,而無需提交基礎法律文書的副本或正本。在所有其他情況下,必須提交文件證明。
商標許可也在注冊簿之外授予。僅在獲得許可權的許可人/所有者的同意下,被許可人本身才能啟動侵權訴訟。沒有法定要求注冊許可證。
商業名稱和名稱被認為與相關的商業運作或公司密不可分(例如,商譽),未經商業運作本身或許可給另一家公司,不得轉讓。相關的法律問題很復雜。
相關權利
作為獨立且具有足夠原創性的創作作品的商標也可能受版權保護。這不僅適用于設備商標,而且在極少數情況下還可能包括符合高標準原創性的口號。
此外,商標侵權與《德國不公平貿易慣例法》之間可能存在聯系。這個法律領域有很多先例,而且非常復雜。執法在一定程度上類似于商標侵權的問題,但主張存在很大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