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與其他標記的聯系與區別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1:45
??? 在商品或服務上除了商標外,往往還會出現一些其他標記,這些標志或標記與商標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分辨它們之間的異同,有利于我們正確運用商標戰略。
??? (一)商號與商標
??? 商號,亦稱商業字號,是商事主體為表明自己不同于他人的特征而為商事交易法律行為目的所使用的專有名稱,即廠商的字號,是企業名稱的一部分。商號與商人密不可分,是商人在經營活動中人格的體現。商號與商標往往有著十分緊密的聯系。如有的經營者的商號與商標為同一形式,也有一些經營者將商號作為商標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商號畢竟不是商標。
??? 1.商號與商標的區別
??? 第一,商標是經營者用來表明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是特定商品或服務的標記;而商號則是用來表明商品和服務提供者自身的,是營業主體的標志。
??? 第二,商標的構成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圖形或者文字與圖形的組合,而商號則只能采用文字形式。
??? 第三,盡管商號與商標可以相互轉化,但商號的注冊保護和商標的注冊與保護所依據的法律不同,受保護的范圍也不同。
? 2.商標與商號功能的相似性
? 首先,商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商標與商號在“文字”這一要素上是重合的。
??? 其次,再從功能上看,兩者也很接近,都具有重要的識別價值。如在主體區別功能、質量表示功能、廣告宣傳功能、商品促銷功能上,兩者是基本相似的。它們都是在商事活動中使用的標志,有著區別企業提供不同來源的產品和服務的作用。而且,兩者在長期的使用過程中可以建立一定的信譽。消費者購買商品的習慣與心理與對企業商標和商號的認知具有很大的關系,商標和商號都是企業商品內在質量信號的體現。
??? 企業可以利用兩者的相似性實施商標與商號一體化戰略,后面將進一步論述。
? 3.商標與商號權利沖突
?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商號的保護是很不充分的。依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對其核準登記的名稱只能在其名稱前使用的所在地行政區劃范圍內享有專用權,在此范圍內,同行企業名稱不得與之相同或相似,在此范圍外則可以用相同或近似的名稱命名并使用。如果允許不同行政區域同行企業使用雷同的企業名稱,就會損害在先商號權人的利益,導致商號管理的混亂。另外,由于沒有明確規定將他人商號作自己的商標使用或將他人的注冊商標作自己的商號使用的性質,以至實踐中這兩類糾紛時有發生。
???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4月5日發布了《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主要內容有:商標中的文字和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從而構成了不正當競爭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 ‘
??? 這里的混淆主要包括:
??? (1)將與他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注冊為商標,引起相關公眾對企業名稱所有人與商標注冊人的誤認或者誤解的。
??? (2)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引起相關公眾對商標注冊人與企業名稱所有人的誤認或者誤解的。
??? (二)商標與商品裝潢
商品的包裝裝潢是用來裝飾、宣傳商品的。它通過與眾不同的圖案、色彩、文字、造型甚至新型材料來裝飾商品,其目的既有保護商品、美化商品的一面,更有引人注目、刺激消費者購買欲望的一面。商標與商品裝潢往往同時出現在商品或其包裝上,二者緊密聯系在一起,為同一商品服務。裝潢也可以起到標記商品或服務的作? 用,但二者之間的區別也是明顯的,不能相互替代。
?第一,使用商標的目的在于區別商品的來源,達到使消費者認? 知商品的效果。而使用裝潢意在美化彰顯商品,吸引消費者的注意? 力,以求達到推銷商品的目的。
??? 第二,商品裝潢要隨著市場銷售的需要、隨著人們審美情趣的? 變化、隨著消費者習慣的變化而有所變動。而商標盡管也可能隨著? 時間的推移而有所變動,但它一般來講是穩定的,過分頻繁地變動? 商標就無法達到商標區別商品來源的目的。為了實現商標區別與指? 示的功能恰恰需要商標的穩定,因為商標的這一功能不是建立在美? 感上,而是建立在經營者與商品的聯系上。
??? 第三,商標應具有顯著的個性特征,以區別于其他商品或服務。? 所以商標不得直接表示商品名稱、圖形及原料等特點。而裝潢則要? 求盡可能地反映商品本身的特點,使消費者通過裝潢感知商品的內? 容。當然,裝潢也應反映出經營者的個性和特征,但這種個性特征應? 體現在對商品外在形態的不同表現上。
??? (三)商標與原產地名稱、產地標記
??? 原產地名稱指的是表示某一產品來源的地理名稱。商品的內在品質往往會因不同的地理等自然因素或加工工藝而不同。以地名作’商標,除本身不具有顯著的區別特征外,且可能造成對具有同一地理等自然因素的產品的生產者、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我國《商標? 法》在1993年修改時,增加了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 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的規定,但歷史遺留下的問題仍然? 存在。一些反映某一地區地理、氣候等自然因素產品的地名為該產? 地的某一經營者甚至非該產地的經營者注冊了商標,結果是該地區? 其他生產者、經營者無法共享這一地名資源。所以,對于具有反映某種商品獨特的地理等自然因素或某一地區獨特的加工工藝的地名應采用原產地名稱保護,或使其注冊為證明商標的方法進行保護,而不應使這類地名為某一經營者當作商標獨占。
??? (四)商標與通用標記
??? 通用標記是指表示商品特性、品質、用途的行業標記。它通常以一種簡潔、醒目的符號或圖形構成,往往不僅為本行業的從業人員所熟知,而且一般消費者也可通過這種標記了解標記使用者的意圖。這類標記廣泛使用于具有相同特征的商品上,其目的在于告知使用者該商品所具有的需要特別提醒注意的特征。這種標記盡管有時與商標同時出現在商品或包裝上,但它本身不具有任何區別來源的作用,因而也就不能為一家專用。經營者不得使用與通用標記相同或近似的符號圖形作商標。
??? (五)商標與特殊標志
??? 所謂特殊標志,是指全國性和國際性的文化、體育、科學研究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所使用的,由文字、圖形組成的名稱及縮寫、會徽吉祥物等標志。例如奧林匹克五環標志、希望工程標志就屬于特殊標志,特殊標志盡管與商標的表現形態并無二致,而且有時也出現在商品或包裝上,但它與商標有明顯的區別:
??? 第一,特殊標志的所有人是文化、體育、科學研究及其他公益活動的主辦者,而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者。
??? 第二,特殊標志所有人為募集資金可以自己或許可他人將特殊標志使用于某些商品上,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見到的某某運動會、某某活動指定產品,但通過商品上使用特殊標志募得的資金必須用于特殊標志所服務的社會公益事業。
??? 第三,使用在商品上的特殊標志一般并不具有區別不同來源的功能,它僅僅標明商品的經營者使用該特殊標志得到了標志所有人的許可,或者說經營者為該標志所服務的公益事業提供了贊助,所以使用特殊標志的指定產品還須用商標來區別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