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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合商標就是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要素組成的商標,其組成要素包含文本、圖型、字母、數字、三維標示和色調組合六種。 在我國對組合商標采用對各組成要素開展單一核查的核查方法,即規定組成組合商標的文本、圖型、字母、數字等原素均不與別人在先注冊的商標同樣或類似,才可以通過審核。
因此,許多人就會造成那樣的疑惑:即然組合商標是分割核查的,其每一個組成原素也不與別人在先注冊的商標同樣或類似。那麼,組合商標核準注冊以后能夠分割應用嗎? 從嚴苛實際意義上而言,注冊商標在應用全過程中的改變僅限按占比變大或變小商標。商標在注冊全過程中不特定色調的,核準注冊后在應用中還可以有色彩的轉變。此外的別的改變全是不容許的,包含改變商標要素的排列、部位、字體樣式、分割等。假如商標注冊人到應用注冊商標的全過程中,進行分割應用,即只應用了注冊商標的一部分,其與《商標注冊號》上核準的標示就存有顯著的差別,很容易使有關群眾誤以為是一個新商標,這類應用個人行為沒有,核準應用的范圍內,不會受到法律法規的維護。假如商標注冊人到這一新商標上標明標識,則歸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個人行為。
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要求,商標注冊人到應用注冊商標的全過程中,自主改變注冊商標的,由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單位勒令期限改掉;滿期不改掉的,由國家商標局撤消其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分割應用注冊商標,不視作該注冊商標的應用。一旦注冊商標核準注冊后,沒有書面通知持續三年不應用的,一切企業或是本人能夠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辦理撤消該注冊商標。因而,原先核準注冊的商標還面臨被撤消的風險性。
此外,《商標法》第二十四條明文規定:注冊商標必須改變其標示的,理應再次提出注冊申請。商標注冊人只能對改變后的標示再次提出注冊申請,經審查核準注冊后才可以具有改變后標示的商標專利權。 綜上所述,組合商標核準注冊后不能分割應用,商標注冊人必須改變其注冊商標的標示的,理應再次提出注冊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