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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生堂”商標(簡稱訴爭商標)由第三人北京養生堂藥店公司申請并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藥品零售或批發服務等服務上。養生堂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對其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近日,北京知產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商標行政糾紛。
近日,北京知產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告養生堂有限公司(簡稱養生堂公司)訴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北京養生堂藥店有限公司(簡稱北京養生堂藥店公司)的商標行政糾紛。
(訴爭商標)
“養生堂”商標(簡稱訴爭商標)由第三人北京養生堂藥店公司申請并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藥品零售或批發服務等服務上。養生堂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對其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后認定:訴爭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二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養生堂公司不服該裁定,訴至北京知產法院。
原告養生堂公司訴稱:
一、原告引證商標“養生堂”系人用藥等商品上的馳名商標,被告應以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時間為時點判斷原告引證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二、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藥品零售或批發等服務與原告各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人用藥等商品、商業咨詢等服務均屬于類似商品和服務,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定。
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辯稱:
一、藥品零售或批發服務等服務系2013年起新增的服務分類項目,引證商標是否馳名的判斷時間應以其在藥品零售和批發領域登記并持續經營使用“養生堂”字號的時間為準。
二、藥品零售或批發等服務與人用藥等商品商業咨詢等服務不屬于類似商品和服務。
第三人北京養生堂藥店公司則當庭陳述意見稱:同意被告意見,認為原告的“養生堂”引證商標不構成馳名商標且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的商品和服務不類似。
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圍繞原告“養生堂”引證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及商品和服務是否類似等焦點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并進行了激烈地辯論。
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