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非誠勿擾案件出現,使節目名稱與商標權沖突的探討成為學界、實務界的熱點。在該案中,金阿歡使用了馮小剛導演的電影《非誠勿擾》的名稱,注冊為商標,引發了一系列訴訟。
“嘿!小面”商標搶注一案,也同樣引起了關注。《嘿!小面》是央視的一部電視紀錄片名稱。重慶味爵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將其注冊在餐飲等類別上。而重慶索旺餐飲文化有限公司卻在餐飲服務上使用了“嘿!小面”標識。因此,味爵餐飲公司以索旺餐飲公司使用該商標訴至法院。被告認為,由于央視記錄片的熱播,被控的“嘿小面”幾個字,已經是重慶小面的代名詞,屬于通用名稱,原告的商標缺乏顯著性。
對此,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被告侵權。二審法院在判決中認為:“在現行商標法律制度下,搶先注冊未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熱門詞匯并將其使用在自己的商業運營中的行為并沒有被視為是不正當的行為”
筆者認為,不管是非誠勿擾案,還是“嘿!小面”案,都涉及
商標注冊人將他人知名節目名稱搶先注冊為商標問題。那么,知名節目名稱是否可以被他人注冊為商標,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是否還具有顯著性,是否損害了公共利益等,都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知名節目名稱受保護的正當性
節目名稱作為一種標識,因電視節目傳播速度快、受眾范圍廣、商業價值高,容易被消費者識別。因此,將知名節目名稱注冊為商標,可以使消費者迅速產生認知,易產生競爭優勢,這對任何市場主體來講,都具有搶先注冊的誘惑力。從這個意義上講,知名節目名稱就具有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內在屬性。
對此,《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授權確權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于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具有較高知名度,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系,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其實,在此規定出臺之前,知名節目名稱的反法保護問題,已被司法實踐所認可。比如,在《人再囧途之泰囧》與《人在囧途》不正當競爭案件中 ,法院就認為:如知名電影的特有名稱對相關公眾在電影院線及其他市場交易渠道挑選和購買發揮識別來源作用,知名電影的特有名稱就應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類似的案件還有《軒轅劍》案、《汽車總動員》案均將節目名稱作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予以保護 。
具體到《嘿!小面》一案,“嘿!小面”可以成為知名節目的特定名稱,也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那么,注冊人搶先將央視的電視紀錄片注冊為商標,其行為是否正當,就涉及到知名節目名稱受保護的判斷標準問題。
知名節目名稱受保護的判定標準
如前所述,節目名稱受法律保護,要認定注冊人屬于惡意搶注行為,就要從是否使消費者混淆的角度進行分析,即“授權確權規定” 所規定的,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系。
然而,將知名節目名稱注冊為商標, 如果不是用于與節目類似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則不容易被判定為混淆。
就本案“嘿!小面”商標注冊服務的相關公眾而言,主要是普通的消費群體,即為享受美食、或者解決溫飽問題的社會群體,與介紹美食紀錄片的相關公眾存在交叉性。但是,觀看美食相關的電視娛樂節目絕大多數受眾是為了享受節目娛樂性,而不是為了享受美食、解決飲食溫飽問題。基于相關公眾的一般生活經驗和交易觀念,兩個服務雖有交叉地帶,但特定關聯性不強。
因此,“嘿!小面”商標與電視紀錄片在相關服務上并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與誤認,不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系。
問題是,這種搶先注冊行為是否如被告所言,由于央視記錄片的熱播,被控的“嘿小面”幾個字,已經是重慶小面的代名詞,屬于通用名稱呢?
知名節目名稱的顯著性和公益性分析
標識的顯著性,是指標識所具有的可識別性,能夠讓相關公眾產生對產品和服務的來源產生識別效應,而非識別其他來源方式。節目名稱如果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將會產生兩種效應:一種是相關公眾將該名稱與節目相聯系;另一種則可能與節目指代的某一類商品或服務相聯系,從而使用節目名稱變成某一類商品或服務的名稱。
就這個意義上講,被告認為,“嘿小面”幾個字,已經是重慶小面的代名詞,有一定的道理。關鍵是,被告能否舉出相應的證據以作出證明。
對于通用名稱的構成,應當根據商標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如果相關公眾普遍認為某一名稱能夠指代一類商品的,應當認定為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這個時候,如果專業工具書、辭典等將其列為商品名稱的,可以作為已構成通用名稱的依據。
然而,并沒有看到判決書有這方面的描述。
需要進一步探討的是,很多節目具有很強公益性,是否可以從公益性角度予以特別保護呢?比如,《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對此,筆者認為,并不一定合適。即使公益節目沒有商業利益, 但電視、電影節目仍有特定的權利人,該商標注冊申請的也只能與特定權利人產生相關混淆。如2010年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規定:如果有關標志的注冊僅損害特定民事權益,由于商標法已經另行規定了救濟方式和相應程序,不宜認定其屬于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
通過對知名節目的名稱的保護,能夠激發商業價值深度開發。然而,如將節目名稱搶先注冊為商標,則不應簡單判斷不具有正當性,而應以相關公眾的混淆為標準。對其顯著性的判斷,要從相關公眾通常認識的視角,強化證據證明。對公益性的判斷,也不應混同特定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界限。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陳明濤 蘭臺所知產團隊律師 北京交通大學副教授
汪玖平 蘭臺所知產團隊律師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