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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選擇通過創業來增加自己的經濟收入,合伙企業成為了創業著十分喜愛的一種創業模式,合伙企業由的資金成本低,債務由合伙人共同償還,減少了貸款的風險。下面小編就對合伙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這些與合伙企業相關的內容進行整理,請您仔細閱讀。
一、合伙企業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六條規定:"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由此可見,由于合伙企業本身不是法人企業,其本身是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二、合伙企業的納稅義務人是誰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第二條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三條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這與合伙企業法的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是一致的,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
三、合伙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如何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采權及其他投資品交易取得的所得,應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規定:第四條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按照上述文件的規定可以判定,合伙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屬于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對于個人投資人,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法人企業投資者,應當按適用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一些地方為了鼓勵股權投資類合伙企業,關于"合伙制股權基金中個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對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個人合伙人,按"財產轉讓所得"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對執行合伙事務的個人合伙人,則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5%至35%的累計所得稅。
四、合伙企業的股息紅利所得如何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規定:"二、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因此,自然人通過合伙企業持股時,從合伙企業投資的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適用個人所得稅率為20%.但是對于合伙企業的法人投資者該如何納稅呢對于合伙企業對外股權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按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分給法人合伙人時,法人合伙人取得此所得,能否享受股息紅利免稅收入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而合伙企業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人,也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范的居民企業;同時,合伙企業的法人合伙人也并未直接投資分配股息紅利的企業。這就是說合伙企業對外股權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按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分給法人合伙人時,法人合伙人取得此所得不符合免稅投資收益的政策規定。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合伙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政策內容的整理,合伙企業形式既存在優點也存在缺點,合伙人之間必須存在契約關系,若有一方想要退出或有新人加入都要走復雜的法律程序,且企業的重大決策需要所有合伙人同意才能實行,不利于企業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