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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規定自創商譽不得從攤銷費用中扣除,企業所得稅前不得扣除自創商譽的原因如下:
1.即使在會計制度中,商譽的確認在世界范圍內也是有爭議的。即使在美國,會計制度也不允許商譽攤銷。
2.商譽的價值沒有損失,即使確認為無形資產,也不應攤銷。事實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稅法都不允許商譽攤銷。
3.商譽的價值具有不確定性,不能單獨存在和實現,形成商譽的因素企業難以控制。
4.由于在資產評估過程中無法準確確定和分配到可辨認資產(如果可以確定,應在評估價格中體現),因此將其作為資產處理并攤銷是不合理的。
會計上商譽不作為無形資產入賬,而是單獨作為資產入賬。商譽在稅法中被視為無形資產,但稅法明確規定,只有三鑫研發形成的無形資產才會按成本的150%攤銷,不包括其他無形資產和商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