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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一條第一款:“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扣除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九條:“按照直線法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從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已經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從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用途,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銜接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一、外購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和折舊年限的處理。
對于新稅法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企業已按原稅法規定估算凈殘值和計提折舊,不再進行調整。新稅法實施后,這類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殘值可以重新確定,從新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中扣除折舊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可以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新稅法實施后,如果原確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不違反新稅法規定的原則,也可以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