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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減值準備計入當期損益,從當期利潤總額中扣除;因前期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各種因素發生變化而轉回的減值準備,也計入當期損益,增加當期利潤總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未經批準的預備費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未經批準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準備金支出,如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金等。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屬于稅前不能扣除的準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規定:
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下列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一)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二)企業所得稅;
(3)滯納金;
(四)罰款、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費用;
(6)贊助支出;
(7)未經批準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三)企業按照會計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在稅前扣除,其折舊仍按照稅法確定的固定資產計稅依據計算扣除。實施日期:本公告適用于2013年及以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如果企業在2013年匯算清繳前收到政府或股東劃轉的資產,且尚未辦理企業所得稅,可按本公告執行。對于手續不全、證據不清的,企業應在2014年12月31日前補充完善。2014年12月31日前不能補充完善的企業,按應納稅所得額處理或計入企業所得稅總收入。
資產減值準備只有在實際發生并經稅務局批準后才能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