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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調整時,下列情形將作為永久差異處理:
1.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支付的罰款、罰金和滯納金;
二、超過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工資薪金扣除標準的。
3.支付給關聯企業的管理費用(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的除外);
4.捐贈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折舊或攤銷;
5.自行創造或購買的商譽攤銷;
第六,糧食白酒的廣告成本;
七、行賄等違規支出;
八、出售職工住房造成財產損失的;
9.從關聯方取得的貸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支出;
十、支付給企業職工,沒有合法證明的,超過服務銷售額5‰的提成;
十一、每個納稅年度符合規定條件且超過銷售收入2%或8%以上限額的廣告費用;
十二、稅收法律法規有具體扣除范圍和標準(比例或金額),且實際支出超過法定范圍和標準的;
13.無法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合法證明以證明其真實性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員費、業務招待費;
十四、每納稅年度業務推廣費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以上的;
15.商業保險機構為投資者或員工投保的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以及為員工投保的基本保險以外的補充保險;
十六、已出售給職工個人的住房和出租給職工個人且租金收入不計入總收入并計入住房周轉金的住房折舊;
17.符合規定條件但超出規定范圍的與業務經營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年銷售凈收入低于1500萬元的,不得超過銷售凈收入的5‰;年凈銷售收入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