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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銷售(營業收入)是否包括視同銷售收入?還是只有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實施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
一、關于銷售(營業)收入基數的確定。
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視同銷售(營業)收入。
因此,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過程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時,企業的銷售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