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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繳納增值稅需要計提銷項稅嗎?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如果穩崗補貼等政府補貼是不征稅收入,用這個穩崗補貼專項資金支付的相關費用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因此,企業在不計提銷項稅和繳納增值稅的情況下獲得穩定后補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取得的各種來源的收入,為全部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并要求資金使用后歸還本金的以外,應當計入企業當年總收入。
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特殊用途財政資金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一條規定條件的,可視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收入視同不征稅收入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支出費用。
綜上所述,如果企業所得稅被視為不征稅收入,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支出的費用。但是,根據應納稅所得額形成的合理費用,可以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