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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規定,符合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以注冊為小規模納稅人。從2021年1月1日起,對月銷售額在10萬元(含)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實行增值稅免征政策。為此,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號,以下簡稱“4號公告”),進一步明確了新政策實施后一般納稅人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政策口徑。
在實際執行中,很多納稅人都遇到了“重新登記”的具體操作問題。為此,我們整理了22個相關問答,供大家參考。
注冊的相關條件。
1.注冊為小規模納稅人是否有行業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號)第五條規定:“2021年12月31日前,在重新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一個月為一個納稅期)或者連續四個季度(一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普通納稅人,可以選擇重新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本文適用范圍是否有行業限制?
答:沒有行業限制,除非明確規定必須注冊為一般納稅人。
2.2021年以后注冊小規模納稅人有時間要求嗎?
2021年以后注冊小規模納稅人有時間要求嗎?比如某公司2021年9月注冊并確認信息,10月注冊為一般納稅人。到目前為止,它的銷售額還沒有超過500萬。可以注冊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答:沒有時間要求。登記日期前經營期不足12個月或4個季度的,按月(季)平均銷售額估算累計銷售額,確定是否符合登記條件。
3.2021年選擇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范圍是什么?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號)第五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在重新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累計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下的,可以選擇在2021年12月31日前重新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4.如何理解總局關于重新注冊的政策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稅收征收管理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關于一般納稅人重新登記的規定政策解讀:“2021年選擇重新登記的納稅人,2021年仍可選擇重新登記;但如果選擇2021年登記,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可能就不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了。”如何理解?
答:納稅人在2021年曾經選擇被一般納稅人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允許在2021年再次被一般納稅人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然而,2021年,只有一次被選擇注冊為小規模納稅人。
5.小規模納稅人注冊是否只需要滿足一個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號》第五條規定:“在重新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一個月為一個納稅期)或者連續四個季度(一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選擇重新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只要符合這個條件?需要滿足其他條件嗎?
答:(1)辦理重新登記的一般納稅人在重新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一個月為一個納稅期)或連續四個季度(一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的條件,但2021年只能辦理一次重新登記。(2)不需要滿足其他條件。
6.一般納稅人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時,累計銷售額如何計算?
答: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的規定執行,包括納稅申報的銷售額、經檢查核實的銷售額和經納稅評估調整的銷售額。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有扣除項目的,應當按照扣除前的銷售額計算應納稅年度銷售額。此外,納稅人偶然轉讓的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銷售,不計入應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7.重新登記規定中的累計銷售額是否包含免稅銷售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號》第五條規定,一般納稅人登記小規模納稅人條件中“累計銷售金額不超過500萬”。免稅銷售是否包含在銷售范圍內?
答:累計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8.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的納稅人重新登記規定中的“累計銷售額”如何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號》第五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在重新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一個月為一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一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可以選擇在2021年12月31日前重新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差別化稅收政策的納稅人累計銷售額如何計算?
答:累計銷售額的計算標準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適用增值稅差別化稅收政策的納稅人,按照差額前的銷售額計算累計銷售額。
9.對已實行合并納稅的一般納稅人分支機構,如果分支機構年銷售額低于500萬元,是否可以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答:取消匯總納稅后,實行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符合重新登記條件的,可以辦理重新登記手續。
10.服務業的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號》第五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在重新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一個月為一個納稅期)或者連續四個季度(一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可以選擇在2021年12月31日前重新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問:普通納稅人可以選擇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嗎?對于服務行業的一般納稅人,是否可以適用這些規定?
回答:1。重新注冊不限制納稅人的行業,符合要求的普通納稅人可以申請重新注冊。2.服務業一般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重新登記。
11.2021年5月1日后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可以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甲:是的。
12.小規模重新注冊政策是否仍然只適用于因標準降低而成為一般納稅人的工商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號》第五條,關于小規模重新登記的相關新政策,問:是否仍只適用于原來因標準降低而成為一般納稅人的工商企業?如果是因為500萬工商一般納稅人的統一標準,現在可以注冊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回答:1。重新注冊并不限制納稅人的行業,還包括已經入營的納稅人。2.符合條件的工商一般納稅人可以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13.小規模轉讓的條件是否不再適用總局公告2021年第18號第一條?
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第4號公告規定,在重新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一個月為一個納稅期)或連續四個季度(一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可選擇在2021年12月31日前重新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其他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8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出口退(免)稅標準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轉小規模的條件不再適用18號公告第一條是否等同于放寬轉小規模的條件?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8號)第一條第(一)項不再執行。
14.如何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8號》第八條中的“自注冊地輪換之日起連續滿12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增值稅若干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8號)第八條規定, 重新登記的納稅人在自輪換登記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或者不超過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應稅銷售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的有關規定向主管部門納稅。 請問:如何理解下一個報名日期起連續12個月?是否包括重新注冊日期前一個月的銷售額?
回答:1。一般納稅人自2021年3月起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自下一次登記之日起持續12個月,即2021年4月至2021年3月。2.不包括在內。
15.成品油銷售企業(加油站)能否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號》第五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重新登記不存在行業限制,但明確規定必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除外。根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要求,所有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均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不能注冊為小規模納稅人。
辦理注冊業務。
16.一般納稅人當期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該怎么辦?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增值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8號,以下簡稱《公告18號》)規定,已重新登記的納稅人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和重新登記日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納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注冊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或者購買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自輪換登記日的下一期起發生銷售折讓、暫停或者退回的,統一調整登記日當期(即一般納稅人期間申報的最后一期)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具體處理辦法按照18號公告的規定執行
17.如果重新注冊的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已申報納稅但未開具發票,在銷售退回時需要沖回重新注冊前的業務,重新注冊后需要重新開具發票,如何開具發票?
答:一般納稅人期間重新登記納稅人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已申報納稅,但未開具增值稅發票。重新登記后需要補發的,按照原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補發增值稅發票;如遇打折、暫停銷售或退貨,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按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如果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先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注冊納稅人有上述行為,需要按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在互聯網連接條件下開具。按照相關規定,不使用互聯網進行納稅的特定納稅人可以線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8.納稅人是否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免稅政策,會按照30萬元的標準來判斷,不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免稅政策,會不會按照金三升級調整前的實際經營期限來退(抵)稅?
答:納稅人在季度中期開始營業或注銷業務,普通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或由小規模納稅人登記為普通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是否享受增值稅免征政策,以30萬元為標準進行判斷。在金三系統升級調整前,未按實際運營期享受政策的,予以退款。
19.一般納稅人什么時候注冊為小規模納稅人,開始享受地方減稅降費政策?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人何時享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及相關附加減免政策?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收征收管理及相關附加減稅政策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明確,繳納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定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從成為小規模納稅人當月起適用減稅優惠。
20.2021年3月,我公司從一般納稅人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時,仍有未結清的個稅免稅額。我該怎么處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增值稅若干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8號)第四條規定,重新登記的納稅人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和重新登記日當期期末的剩余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核算。
21.B公司于2021年3月從一般納稅人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于2021年5月收到當年2月購進原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我該怎么辦?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增值稅若干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8號)第四條規定,重新登記的納稅人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和重新登記日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核算。對于重新登記之日當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收費公路電子普通增值稅發票,重新登記的納稅人取得上述發票后,應持有稅控設備,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選擇確認。
在這種情況下,主管稅務機關確認選擇進項稅后,B公司應將采購原材料的進項稅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
22.我們公司是一般納稅人,即將注冊為小規模納稅人。請問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是否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8號)第六條規定,重新登記的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無需繳清稅控設備和增值稅專用發票。
自登記納稅人登記之日的下一期起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的,按照征收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在登記日前已經核定,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售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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