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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又被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2021年第1號公告,對企業的燃料增值稅發票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會計師應該重新學習新政策。讓會計們流一會兒淚吧!
1.企業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燃料成本普通發票,有以下要求: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的稅收分類編碼。
也就是說,正常情況下,企業取得一張油費發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及服務名稱”一欄顯示“*石油產品* 93號汽油(特定油品等。)".
2.發票的“單位”欄應選擇“噸”或“升”,藍字發票的“數量”欄為必填項,不為“0”。
也就是說,發票的“單位”欄和“數量”欄必須按照上述要求填寫,“數量”欄是藍色發票的要求。
3.成品油批發、加油站等經銷企業,開具成品油發票的某一類油品總額不得大于海關成品油專用發票和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載明的同類油品總額。
比如經銷企業開具成品油發票時,取得了《成品油專用發票》注明的100噸柴油和30噸石腦油,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50噸石腦油。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確認成品油、石腦油專用發票和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信息,并通過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下載上述確認信息后,即可開具100噸柴油、80噸石腦油的成品油發票。
4.成品油經銷企業中具有一定商品和服務稅分類編碼的油品總量可以開具成品油發票,但不應大于成品油專用發票和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對應的相同商品和服務稅分類編碼的油品總量。
配送企業在開具成品油發票前,應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確認獲取的成品油專用發票和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信息,并通過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下載上述信息。
上述政策將于2021年3月1日起執行,即開票日期在2021年3月1日或之后的燃油發票必須符合上述要求。
一、所有成品油發票必須通過新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的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
(一)成品油發票是指銷售汽油、柴油、航空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增值稅發票。
(2)納稅人需要開具成品油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開通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
(三)開具成品油發票應當遵守下列規則:
1.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的稅分類代碼。
2.發票的“單位”欄應為“噸”或“升”,藍字發票的“數量”欄為必填項,不為“0”。
3.成品油專用發票開具后出現銷售退回、開票有誤、銷售折扣等情況,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
因銷售退貨、開票有誤等原因涉及銷售數量的,在《紅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中填寫相應數量,不填寫銷售折扣數量。
4.成品油經銷企業中具有一定商品和服務稅分類編碼的油品總量可以開具成品油發票,但不應大于成品油專用發票和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對應的相同商品和服務稅分類編碼的油品總量。
配送企業在開具成品油發票前,應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確認獲取的成品油專用發票和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信息,并通過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下載上述信息。
2.外購、進口、委托加工回收的汽油、柴油、石腦油、燃料油、潤滑油等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成品油的,以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確認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完稅證明(代扣代收專用)為依據,按規定計算扣除已繳納的消費稅,其他憑證不得作為消費稅抵扣憑證。
購進的石腦油、燃料油用于生產乙烯、芳烴化工產品的,按照取得的成品專用發票載明的石腦油、燃料油數量退還消費稅。其他發票或者憑證不得作為計算消費稅退稅的憑證。
三、自2021年3月納稅期起,納稅人在申報成品油消費稅時應填寫新的《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其所附資料。享受深圳成品油消費稅減免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在申報納稅時,還應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2號)公布的本期減(免)稅明細表。
納稅人申報的某一種成品油的銷售數量應當大于或者等于同一種成品油開具的發票載明的數量;成品油申報數量應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抵扣憑證中載明的數量。申報一致后,主管稅務機關解鎖納稅人稅控設備;如果比較不一致,只有解除異常后才能解鎖。
四、成品油經銷企業應于2021年3月10日前(含3月10日),將截至2021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庫存(不含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繳款書的成品油庫存)納入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
5.連續生產購進的成品油取得2021年2月28日前(含2021年2月28日)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符合抵扣要求的,納稅人應在2021年4月前申報,并納入《當期允許抵扣稅款計算表》,連續生產消費后計算抵扣已繳納的消費稅。
不及物動詞本公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乙烯和芳烴化工產品生產用石腦油和燃料油消費稅退(免)稅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6號)第十一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有關政策補充規定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0號)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成品油生產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中國防偽稅控系統防偽項目管理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成品油經銷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中國防偽稅控系統防偽版管理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5號, 2021年)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調整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1號)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號)自2021年4月1日起廢止。
特此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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