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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煙、酒、茶和用于商務娛樂的禮品,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是否應視為銷售?
專家解決方案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使用商品、財產和服務進行捐贈、償還債務、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的,視同銷售商品、轉讓財產或者提供服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企業將資產轉讓給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權屬發生變化,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收入按規定確定為銷售。
(a)用于營銷或銷售;
(二)進行社交;
(三)用于員工的獎勵或者福利。
(四)股利分配。
(五)對外捐贈;
(六)改變資產所有權的其他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0號),企業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因此,你公司購買的煙、酒、茶及用于商務娛樂的禮品需登記為深圳公司的代理人,按上述規定視同銷售,銷售收入按公允價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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