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標準在締約方之間的一體化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2:29
??? 關于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國際公約確立了兩個重要原則,即國民待遇原則和最低保護標準原則。國民待遇原則是眾多知識產權公約所確認的首要原則。與國民待遇原則有關的還有一個最惠國待遇原則,這是TRIPs協議獨有而其他知識產權公約未予涉及的一項原則。
??? 國民待遇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都是針對外國人知識產權保護所設定的規則。但兩者含義有所不同:前者意在給予外國人與本國人以同等的待遇,解決的是“內外有別”的不平等待遇問題;后者意在給予其他外國人與特定外國人以同等待遇,解決的是“外外有別”的歧視性待遇問題。
??? 最低保護標準原則是對國民待遇原則的重要補充,其意思是指各締約方依據本國法對該條約締約方國民的知識產權保護不能低于該條約規定的最低標準,這些標準包括權利保護對象、權利取得方式、權利內容及限制、權利保護期間等。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領域,國民待遇原則基于各國經濟、科技、文化發展不平衡的現狀,承認各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差異,從而保證了知識產權制度國際協調的廣泛性和普遍性。但是,這種國際協調不僅要求有普遍性,而且要求做到有效性。最低保護標準原則,旨在促使各締約方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方面統一標準。締約方以立法形式將知識產權公約(國際法)的相關規定轉化為該國知識產權制度(國內法)的具體規范,遵循的即是最低保護標準原則。正是這一原則的適用,才有可能使各國知識產權制度統一保護標準,上述情況稱之為知識產權立法的“一體化”或“國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