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爾尼公約與世界版權公約的比較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2:38
??? 在訂立《伯爾尼公約》的時候,美國和其他美洲國家的出版業無法與歐洲國家相比,在版權交易中也難以與西歐國家平等,因此美國沒有加人《伯爾尼公約》。19世紀末,在《伯爾尼公約》訂立之后不久,美國和其他一些拉丁美洲國家締結了一個《美洲國家間版權公約》,提出了與們白爾尼公約》不同的一些原則。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美國的經濟實力加強,出版業也得到發展;1952年,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主持通過了《世界版權公約》。
??? 《伯爾尼公約》規定,作品一經完成就自動受到保護,不需要履行登記手續,保護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這種保護程度比較高。《世界版權公約》規定,對作品非自動保護,保護期是依照作品來源國的保護程度,那些不愿接受們白爾尼公約》較高保護程度的國家加入了《世界版權公約》,而那些希望保持較高保護程度的國家仍然留在《伯爾尼公約》,于是就形成了兩個公約并存的局面。
??? 1.兩公約的原則比較
??? 《世界版權公約》有三個原則,它們分別是國民待遇原則、版權獨立原則和非自動保護原則、其中,對國民待遇原則和版權獨立原則的規定與們白爾尼公約》的兩個原則是一致的。而對于非自動保護原則的規定則恰好與們白爾尼公約》相反,們白爾尼公約》實行的是版權自動保護原則?在給予版權保護的形式要求上,? 《世界版權公約》在原《美洲國家間版權公約》要求以登記獲得版權的基礎上,向《伯爾尼公約》靠近了一步,不再要求登記,但要求作品在首次出版時標上“版權標記”,遺漏版權標記的作品將喪失版權保護;對未發表的作品,各國仍應給予保護。
??? 2.最低保護和保護期限的比較
??? 《世界版權公約》規定的最低保護中不包含精神權利,對經濟權利也只籠統地規定應提供“充分,有效的保護”,經濟權利的保護期短于們白爾尼公約》“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不應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自出版口起保護25年;? 《世界版權公約》對于翻譯權的保護期限浮動在3—20年之間,而們白爾尼公約》則承認翻譯權是作者的—-項基本權利,在著作權受保護的時期內均有效?
??? 3.對翻譯權的限制方面的比較
??? 削白爾尼公約》,在規定翻譯權的同時,也對它作出明確的限制,而《世界版權公約》則給予廠明確的限制。首先,如果作品首次出版后的了年中,尚未將其譯成一種或幾種民族文字出版:其次。作品雖然已經在7年內翻譯出版,但其版本已經全部售完并在該國已經無法買到。符合以上兩個條件,任何作品在沒有翻譯權所有人的許可下甚至在其反對下也可以進行翻譯。《世界版權公約》對翻譯權的限制其實也體現了對于作者的權利保護程度的降低。
??? 4.對發展中國家的一些規定的比較
??? 在《伯爾尼公約》1971年巴黎文本的附件和《世界版權公約》1971年巴黎文本中,都規定了對發展中國家在翻譯權和復制權方面的優惠:翻譯強制許可和復制許可制度。對成員國中外國的印刷出版物及供系統教學用的視聽制品,如出版1年后版權人未授權他人譯成某一發展中國家成員國文字,該發展中國家的國民可以向本國的版權管理機關申請翻譯強制許可證,版權管理機關為教學、學習研究的目的可以頒發強制許可證。對成員國中外國的印刷出版物,如出版后3年(數學、自然科學或技術領域的作品)、5年(一般作品)或7年(小說、詩歌、戲劇、音樂或以印刷形式出版的美術作品)仍未在某發展中國家成員國市場發行,使用單位可以向版權管理機關申請復制出版該作品的強制許可證。
??? 事實上,在烏拉圭回合《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談判過程中,許多國家的知識產權法都作了相應修改,各國在版權保護方面的要求已經非常接近。目前,許多國家既是《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又是《世界版權公約》的成員國。隨著越來越多的國家加入《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兩個公約在保護程度上的差異己沒有實際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