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廠商名稱權的法律保護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3:08
??? 1.我國有關廠商名稱權的立法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自1985年3月起對我國生效后,其中有關廠商名稱保護的內容也適用于我國。根據該公約的規定,我國的廠商名稱在所有公約成員國得到保護,同時我國也承擔保護其他成員國廠商名稱的義務:此后,我國頒布了一系列涉及廠商名稱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如1986年通過的《民法通則》明文規定企業法人享有名稱權,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1993年2月通過的《產品質量法》對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并在罰則中規定了實施上述行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1993年9;月通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引起混淆的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在法律責任中規定,經營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的,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如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993年10月通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享有知悉包括商品生產者在內的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負有標明其真實名稱的義務,同時在法律責任中規定經營者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此外,我國還出臺了一些專門的行政法規對廠商名稱權進行規范,如1988年《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1991年《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1994年《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9年《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等對廠商名稱的構成要素、專用權的范圍、核準登記的程序、使用與轉讓規則、監督管理與爭議處理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 2.我國廠商名稱權法律保護的主要內容
??? (1)廠商名稱在法定范圍內的專用權效力。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在核準登記范圍內享有專用權。在我國,由于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因而,企業對其名稱享有專用權的范圍主要取決于企業的規模以及登記主管機關的級別。企業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即在通常情況下,企業對其名稱只能在其名稱前冠以的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范圍內享有專用權。在此范圍內,同行企業名稱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超出此范圍則可以與之相同或相近似c經相應級別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冠以所在地縣(包括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域名稱的企業名稱,在本縣范圍內享有專用權;冠以所在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行政區域名稱的企業名稱,在本省范圍內享有專用權;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企業名稱,在全國范圍內享有專用權。此外,《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以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還規定,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一些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從而其專用權不受所在地行政區劃范圍的限制。
??? (2)廠商名稱經登記注冊后的對抗效力。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兩個以上的企業因已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而發生爭議時,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注冊在先原則處理。即先申請注冊的企業對其注冊的企業名稱享有優先權。
??? (3)廠商名稱權的法律救濟措施。在我國,侵犯廠商名稱權的行為主要包括: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以他人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引人誤以為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務;在同一區域內以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稱作為企業名稱并使用;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的行為等。對于上述侵犯廠商名稱權的行為,我國規定了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兩種法律救濟措施,登記主管機關有權對其采取相應的行政制裁措施,造成權利人損害的,侵權行為人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