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及其權利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3:09
??? 1.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通常統稱為產地識別標記,是與商品有關的標志,用以表明一種商品來自的國家、地區或特定地方。貨源標記是表示商品于特定的國家、地區、地方所生產、制造或加工而使用的區別標志。貨源標記通常只代表產地的整體信譽,而與產品質量沒有直接聯系,更不表明產品的特定質量品質。原產地名稱,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作為產地識別標記,都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但是,兩者在功能,標示商品范圍、涉及地域范圍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區別。首先,從功能上看,貨源標記旨在表明某類商品的產地或出處,反映商品的真實來源。原產地名稱除表示商品的來源外,還具有表明主要由該地區地理環境決定的商品的特定品質的功能;其次,從標示商品范圍看,貨源標記可以用以標示任何性質的商品,而原產地名稱一般用于標示地方特產;再次,從涉及地域范圍看,貨源標記所涉及的地域范圍一般沒有限制,可以泛指某一國家或地區;原產地名稱所涉及的地域范圍一般小而具體。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與商標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作為產地識別標志,? 同商標一樣,都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 同屬于工業產權的保護對象。兩者的聯系具體表現為:產地識別標志可以作為商標的組成部分,某些情況下,兩者還可能發生重合。兩者的區別在于:首先,從功能上來看,商標的主要功能是標示商品出自? “何人”,? 而貨源標記和原產地名稱的主要功能是標示該商品出自? “何地”。其次,從構成要素來說,除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以外,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而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對地理名稱的采用一般并無限制,只要其標示的是商品的真實來源。再次,就專有性來看,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可以獨占使用該商標,而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不能由某一特定的生產經營者所專有,其權利主體為特定地域生產或經營同類商品的生產經營者。最后,就使用方式和保護期限來看,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既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進行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而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則不能進行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商標有法定的保護期限,而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的保護則無法定期限的限制。
??? 2.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權,是指特定地域范圍內的生產者、經營者對用以標示商品來源的產地識別標志所集體享有、共同使用的地方性、集體性權利。·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權具有知識產權的某些共同特征,如權利客體的非物質性、權利的地域性等。但與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其他知識產權相比較,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權還具有自身的一些特征:①相對的專有性。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為權利人所獨占,屬于個體專有權。而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權只能由特定地域范圍內的生產經營者集體享有、共同使用,? 因而其專有性是相對的。②無法定保護期限的限制。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到保護,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權和地理標志緊密相連,相對來講是一種穩定的無期限限制的權利。③不具有可轉讓性。對于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廠商名稱權等知識產權,權利人既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而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權受其權利客體,即產地識別標志自身特征的限制,使用該標記的任何生產者或經營者都不能將其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對于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權的保護,相關國際公約及各國立法都進行了相應的規定、我國從1986年起,陸續通過《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商標等問題的復函》、《關于保護原產地名稱的函》、? 《關于停止在酒類商品上使用香檳或Champ甘e字樣的通知》等對原產地名稱權保護進行了嘗試和探索,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原產地名稱保護無法可依的狀況。此外,我國《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也對貨源標記或原產地名稱權的保護作出了直接或間接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