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名稱權的概念和特征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3:11
??? (一)廠商名稱權的概念
??? 廠商名稱權,是指企業對自己注冊登記的企業名稱依法享有的專用權。廠商名稱權的確立,既是對其進行法律保護的基本前提,同時也是權利人的廠商名稱受到侵害時,對其提供法律救濟的重要依據。
??? 關于廠商名稱權的性質,我國立法上并未明確,學蟬上也存在不同觀點。一般認為,廠商名稱權兼具人格權與財產權的雙重屬性。因為第一,廠商名稱是企業作為商事主體資格的外在表現形式,是一企業區別于另一企業的重要標志,也是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第二,廠商名稱是企業的一種重要的無形資產,與自然人姓名權不同的是,廠商名稱既可以由企業自己使用,也可以隨企業或企業的一部分一并轉讓,權利人均能從中獲得財產利益。正因為如此,廠商名稱權(或商號權)一般被歸人知識產權的范疇。
??? (二)廠商名稱權的特征
??? 廠商名稱權具有知識產權的某些共同特征,如權利客體的非物質性、權利的地域性等。但與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相比較,廠商名稱權還具有自身的一些特征。
??? 1.相對的專有性
???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為權利人所獨占,同時,對同一項知識產品,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一屬性的知識產權并存。當然,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只在一定地域(一般指知識產權的授予國范圍內)和時間范圍內(法定期限內)發生效力。但廠商名稱權僅在其登記注冊的范圍內(其所屬的同一行政區域、同一行業內)具有專有性,其具體范圍取決于企業的規模以及登記主管機關的級別等因素。從這個意義上來看,廠商名稱權的地域性與一般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也有所不同。
??? 2.無法定期限的存續性
???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具有時間性的特征,即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到保護,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該權利就自行消滅(商標權可通過商標續展注冊而得以維持)。這一特征主要區別于有形財產權。而廠商名稱權沒有法定保護期限的限制,廠商名稱權的存續期限主要取決于企業的存續期限,只要企業存在,其廠商名稱權就得以繼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