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名稱與商標的關系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3:13
??? 廠商名稱是企業作為商事主體資格的外在表現形式,具有重要的識別功能和標示功能。廠商名稱與作為商品或服務標識的商標既有區別又有聯系。
??? 廠商名稱與商標的區別在于:①依附的載體及構成不同。商標是區別不同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志,由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成;企業名稱是區別不同市場主體的標志,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構成,其中字號是區別不同企業的主要標志。②登記注冊的依據不同。商標依商標法的規定進行注冊,屬于商標權的客體;而廠商名稱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法律、法規進行登記,廠商名稱作為企業法人的名稱是法人人身權的客體。③保護期限不同。商標權有法定的保護期,有效期屆滿,商標注冊人的權利即告終止(當然,商標權可通過商標續展注冊而得以維持)。而廠商名稱的使用沒有法定期限的限制,它隨企業及其經營活動的終止而終止。④享有專有權的范圍不同。注冊商標權利人在全國范圍內享有專有權,而廠商名稱只在登記主管轄區內享有專有權,如《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6條規定:“企業只準許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 廠商名稱與商標的聯系在于:有些情況下,商標與作為廠商名稱構成要素之一的商號相互重合。例如,“徐福記”既是食品商標,又是“東莞徐福記食品有限公司”這一廠商名稱中的商號。此時,由于商標與廠商名稱的權利主體為同一主體,不會導致他人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問題,相反,兩者相輔相成,可以對提高企業的商譽及商品或服務的知名度共同起到推動作用。如果兩者的主體并不同一,而商標中的文字和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具體可以依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