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權的概念與特征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3:14
??? (一)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權的概念
??? 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權,是指特定地域范圍內的生產者、經營者對用以標示商品來源的產地識別標志所集體享有、共同使用的地方性、集體性權利。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權的確立,既是對其進行法律保護的基本前提,同時也是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對其提供法律救濟的重要依據。
??? 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通過對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的使用,權利人能從中獲得財產利益。特別是原產地名稱,由于其不僅是區別商品來源的標志,更是表明由運地區地理環境決定的商品特定品質的重要標志,它本身往往代表著巨大的商業利益。一般認為,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權屬于知識產權的組成部分。
??? (二)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權的特征
??? 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權具有知識產權的某些共同特征,如權利客體的非物質性、權利的地域性等。但與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其他知識產權相比較,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權還具有自身的一些特征。
??? 1.相對的專有性
???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為權利人所獨占,屬于個體專有權而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權記與原產地名稱權則不具有個體專有性,只能由特定地域范圍內的生產經營者集體享有、共同使用,因而其專有性是相對的。即使在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時,貨源標記或原產地名稱也不允許個人獨自注冊。如依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6條的規定,商標法第16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即原產地名稱),可以依照商標法和該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但m-明商標和集體商標對商標注冊人的要求與一般的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有所不同,證明商標的商標注冊人一般是具有商品質量檢驗能力的組織機構,而不是該商標的實際使用人。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的注冊人包括團體、協會或其他組織,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而廠商名稱權盡管也具有相對的專有性,但其是指在企業登記注冊的范圍內(其所屬的同一行政區域、同一行業內)具有專有性,注冊人和使用人仍然是同一主體。
??? 2.無法定保護期限的限制
???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具有時間性的特征,即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到保護,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該權利就自行消滅。商業秘密權雖然無存續期間的限制,但商業秘密一旦被公開或泄漏,權利人即喪失該權利;廠商名稱權盡管也無保護期間的限制,但其存續要以企業的存續為前提;而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權與地理標志緊密相連,相對來講是一種更穩定的無期限限制的權利。
??? 3.不具有可轉讓性
??? 對于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廠商名稱權等知識產權,權利人既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權利人均能從中獲得財產利益。而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權盡管也具有財產權屬性,但受其權利客體即產地識別標志自身特征的限制,使用該標泛的任何生產者或經營者都不能將其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否則一旦轉讓給該地域之外的生產經營者使用,就會引起消費者對商品來源地的混淆,其作為產地識別標志的功能就會喪失,該權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