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源標記和原產地名稱與商標的關系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3:16
貨源標記和原產地名稱作為產地識別標志,同商標一樣,都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同屬于工業產權的保護對象。兩者的聯系具體表現為:產地識別標志可以作為商標的組成部分,某些情況下,兩者還叮能發生重合。如我國 《 商標法 》 第 3 條第 3 款在對證明商標的定義中,明確指出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著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址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根據該法第 10 條第 2 款的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上述規定表明,產地識別標志可以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組成部分。(商標法實施條例)第 6 條進一步明確指出,商標法第 16 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盡管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該條例所稱地理標志僅指原產地名稱,但至少說明在某些情況卜.產地識別標志與商標是可以發生重合的。
在與商標有著密切聯系的同時,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又有一些不同于商標的特征:
首先,從功能上來看,盡管商標和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都有標示商品來源的功能,但商標的主要功能是標示該商品是誰生產、加工或經營的,即商品出自“何人” ; 而貨源標記和原產地名稱的主要功能是標示該商品來源于哪個或哪些國家、地區或地方,即商品出自“何地”。
其次,從構成要素來說,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等要素,均可以構成商標。但是,除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以外,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而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一般由地名,用語或符號所構成,對地理名稱的采用一般并無限制,只要其標示的是商品的真實來源。
再次,就專有性來看,商標只有經過注冊才能被賦予專有權,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可以獨占使用;而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則不需要進行注冊,也不能由某一特定的生產經營者所專有,其權利主體為特定地域生產或經營同類商品的生產經營者。
最后,就使用方式和保護期限來看,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既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進行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而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則不能進行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商標有法定的保護期限,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屆滿,商標注冊人的權利即告終止,除非權利人提出續盡注冊的申請;而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的保護則無法定期限的限制,更無須申請續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