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名稱的概念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3:17
??? 廠商名稱是指企業進行經營活動時所使用的名稱,是用以辨認和識別企業及其營業的一種標識。廠商名稱權不僅是一企業區別另一企業的重要標志,而且是整個企業名聲和商譽的象征,因而是企業的一種重要的無形資產,鑒于廠商名稱的重要作用,相關國際公約及各國立法均對其作出了相應規定。
??? 國際上最早對廠商名稱作出保護的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該公約第8條規定:“廠商名稱應在本聯盟一切國家內受到保護,沒有申請或注冊的義務,也不論其是否為商標的一部分、”1966年11月11日頒布實施的《發展中國家商標、商號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示范法》在第l條第1款中將“商號”定義為“識別自然人或法人的企業的名稱或牌號”,另外,該法第47條、第48條、第49條分別就“禁用的商號”、“商號的保護”以及“商號的轉讓和移轉”作出了具體規定。
??? 世界各國和地區對廠商名稱進行規范的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通過專項立法的形式(如英國]916年頒布的《廠商名稱登記法》)進行規范,另一種是通過民法、商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條款予以規范。
??? 我國《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對廠商名稱權予以了規范。《民法通則》第99條第2款規定:“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1991年5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對企業名稱的組成部分及具體內容,企業名稱的取得、變更、轉讓以及企業名稱的法律保護等作了詳細的規定。為了加強和完善企業名稱的登記管理,保護企業名稱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公布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對企業名稱中必備和禁止的事項、企業名稱的登記注冊、企業名稱的使用、對企業名稱的監督管理與爭議處理等問題作了進一步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