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的概念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3:18
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通常統稱為產地識別標記,是與商品有關的標志,用以表明一種商品來自的國家、地區或特定地方;貨源標記與原產地名稱同屬于工業產權的保護對象。
貨源標記又稱產地標記,一般由地名、用語或符號所構成,是指用來表示商品出處的標志,換言之,是表示商品于特定的國家、地區、地方所生產、制造或加工而使用的區別標志,例如,“廣州制造”、“MadeinChina”等部屬于產品的貨源標記;我國學者一般認為,貨源標記通常只代表產地的整體信譽,而與產品質量沒有直接聯系,更不表明產品的特定質量品質。
原產地名稱,我國現行《商標法》第16條第2款稱之為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第2條第1款規定:“原產地名稱系指一個國家、地區或地方的地理名稱,用于指示一項產品來源于該地,其質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決于地理環境,包括自然和人為因素,”由上述規定可知,原產地名稱同貨源標記一樣,也是用來表示商品出處的標志,但其同時要求該商品的質量、信譽或特征與該地域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等地理特征密切相關。其中,自然因素是指該地域的氣候、土壤、水質等;人為因素則包括傳統的生產工藝或技術訣竅等,因此,原產地名稱這一商品標志可以表明商品的獨特品質,如果其他地域也可以生產、制造或加工同樣品質的商品,則該地域只能視為“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的構成有兩種方式:一是完全由地理名稱構成,即地理名稱同時也是原產地名稱,如香檳,既是法國的一個地名,又是法國產的一種葡萄酒的原產地名稱?;二是地理名稱是原產地名稱的組成部分,即“地理名稱+商品通稱=原產地名稱”,如景德鎮瓷器,其中“景德鎮”是 · 個地名,“瓷器”是 · 種商品的通稱,兩者的組合即成為一個原產地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