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3:20
??? 首先,從國際知識產權公約的相關規定來看,反不正當競爭是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內容之一。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將制止不正當競爭列為工業產權的保護對象之一。該公約第1條第2款規定:“工業產權的保護對象有專利、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標記或原產地名稱和制止不正當競爭。,,該公約第10條第2項列舉了特別應予以禁止的種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將制止不正當競爭作為對成員國國內立法的一項最低要求,規定:“本聯盟國家有義務對各該國國民保證給予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有效保護。”
??? 1966年頒布實施的《發展中國家商標、商號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示范法》第50條規定“違反上業或閣業事務中誠實做法的任何競爭行為是非法的”,即指不正當競爭行為。該法第51條、第52條分別列舉了濫用產地標記和原產地名稱的不公平競爭行為(即不正當競爭行為)及應予以禁止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從而通過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 1967年簽訂的《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定義”中明確將“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列為智力勞動者應享有的知識產權中的一項。
??? 1994年締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7節規定了對“未披露過的信息的保護”,其中第39條規定:“在保證按照《巴黎公約》1967年文本第10條第2項的規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提供有效保護的過程中,成員應依照本條第2款,保護未披露過的信息;應依照本條第3款,保護向政府或政府的代理機構提交的數據。”而這里“未披露過的信息”根據第2款的解釋即為各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內容之一的“商業秘密”。
??? 其次,從各國反不正當競爭立法來看,為知識產權提供保護是其立法的重要目的及重要內容之一。
??? 不論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反不正當競爭規范一出現,就包含有專利法所保護不到的技術創造、商標法所保護不到的商業標識的保護。20世紀30年代,美國學者就曾論述過知識產權保護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一席之地,是不可避免的。其后,大多數國家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均把“為知識產權保護補漏”(或“兜底”,或“為知識產權提供附加保護”)作為其立法目的之一。
??? 由此可見,反不正當競爭與知識產權保護之間的密切聯系表現為:由于不正當競爭在知識產權領域的泛濫,且在很大程度上表現為侵害知識產權,因而一方面,在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中,反不正當競爭(或其中的一部分內容)大都被規定為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內容;另一方面,各國反不正當競爭立法均把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列為禁止對象,同時對知識產權專項法律未予保護或保護力度不夠的地方,反不正當競爭法從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角度予以彌補,即在知識產權保護中起到兜底保護、附加保護的作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條款與知識產權法相互交錯,共同編織成知識產權保護的法網,兩者屬于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在適用法律時,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法律適用原則,通常優先適用知識產權法,只有在其未作出規定或規定不明確時,才能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