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概念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3:22
??? 物競天擇、適者生存是自然界的普遍法則,而這一自然法則同樣適用于人類社會。人類社會中競爭無處不在,而不正當競爭則與之相伴而生,如影隨形。一般語義上的不正當競爭可以發生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如政治活動中的“賄選”,經濟活動中的詆毀商譽行為,等等。而法律意義上的不正當競爭一般僅指發生在經濟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不正當競爭亦稱不公平競爭,英文稱unfaircompetition,該概念源于法國。對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概念,有關國際公約及各國立法均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 從內涵來看,國際公約及各國立法對不正當競爭行為概念的界定各有異同。《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10條第2項規定:“凡在工商業事務中違反誠實的習慣做法的競爭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行為。”1966年11月]1日頒布的《發展中國家商標、商號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示范法》第50條規定:“違反工業或商業事務中誠實做法的任何競爭行為是非法的,”即指不公平競爭行為。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在營業中為競爭目的采取的違反善良風俗的行為”。
??? 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該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 從外延來看,國際公約及各國立法對各種具體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都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10條第2項列舉了三種“特別應予以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①具有采用任何手段對競爭者的營業所、商品或工商業活動產生混淆性質的一切行為;②在經營商業中,具有損害競爭者的營業所、商品或工商業活動的信用性質的虛偽說法;③在經營商業中使用會使公眾對商品的性質、制造方法、特點、用途或數量容易產生誤解的表示或說法。《發展中國家商標、商號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示范法》第51條、第52條分別列舉了濫用產地標記和原產地名稱的不公平競爭行為(即不正當競爭行為)及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中濫用產地標記和原產地名稱的不公平競爭行為包括:①直接或間接對商品或服務使用虛假的或有欺騙性的產地標記,或對其生產者、制造者或供應者本身使用虛假或有欺騙性的說明;②直接或間接使用虛假或有欺騙性的原產地名稱,或仿冒原產地名稱,即使在產品上注明了真正的原產地,或該名稱是以翻譯的形式或隨附諸如“種類”、“類型”、“樣式”、“仿制品”或類似用語時,亦同。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①不管通過什么手段而與競爭者的企業、商品、工業或商業活動產生混淆的那些行為;②使競爭者的企業、商品、工業或商業活動喪失信譽的那種貿易中的虛假宣傳;③在貿易中使用易使公眾在商品的性質、制造過程、特點、目的、適用性、質量方面引起誤解的說明或宣傳。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列舉了引入誤解的廣告行為、強制顧客購買行為、賄賂行為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列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以競爭為目的所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①采用假冒或仿冒等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的行為;②商業賄賂行為;③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④侵犯商業秘密行為;⑤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⑥詆毀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行為。上述行為屬于狹義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另一類是以規避競爭為目的所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包括:①公用企業或者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強制交易行為;②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行為;③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④強行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行為;⑤串通投標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