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債務人許可人拒絕了許可,但商標被許可人仍保留使用債務人商標的權利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3:46
關于商標被許可人在債務人許可人拒絕其破產案件中的許可后是否可以繼續使用許可的問題,現在已得到解答。在2019年5月20日,星期一,最高法院在Mission Product Holdings,Inc.訴Tempnology,LLC案中下達了8-1意見,在該案中,法院裁定債務人根據《破產法》第365條的規定拒絕執行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商標許可的效力與破產以外的違反合同的效力相同。因此,債務人許可人的拒絕不能起到撤銷被許可人的商標許可的作用。
下面的破產法院認為,債務人的拒絕終止了被許可人的權利;破產上訴小組推翻,裁定拒絕構成侵權,但不構成權利的終止;第一巡回法院再次推翻,恢復了破產法院的裁決。最高法院推翻了第一巡回法院的判決,并在Sunbeam Prods。,Inc.訴Chi案中解決了第一巡回法院與第七巡回法院的判決之間的分歧。上午。Mfg。,LLC,686 F.3d 372(7th Cir。2012),最高法院明確確認。
鑒于債務人-許可人拒絕許可僅構成對許可的違反,法院解釋說,在這種情況下,被許可人可以繼續執行許可授權的任何事情。類似于復制機的個人財產租賃,法院解釋說,非債務人交易對手在遭到拒絕時可以選擇如何應對違約行為:它可以繼續合同或放棄合同,同時要求賠償任何損失。選擇。但是,在破產保護中,損害賠償訴訟構成了一項前期索賠,該索賠可能僅會收到1美分的收益。
法院承認,其裁決可能會阻礙商標許可人的某些重組以及其他重組,但《破產法》第365(g)條中的直接聲明即拒絕構成違約,迫使法院做出了裁決。法院拒絕采納債務人的論點,即法院應對《破產法》第365條的某些特定小節作出否定的推論,該條明確表明即使拒絕,某些當事方仍可以繼續行使某些合同權利(包括與之相關的第365(n)條)某些知識產權,不包括商標)。法院解釋說,這些分部是由國會頒布的,目的是加強或澄清合同權利在被拒絕后仍能幸存的一般規則,不應在其中讀到任何負面推論。
法院還裁定此案不具有爭議性(與戈爾奇大法官的異議相反),因為米申因因其遵守破產法院的以下裁決而被駁回而無法使用Tempnology商標而提出了合理的金錢損失索賠。法院認為,損害賠償要求提出現場爭議。
該裁定牽涉到許多業務和起草問題,應由咨詢顧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