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的民事責任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3:49
民事責任是作為民事權利之一的商標權在受到侵犯時,侵權人所應當承擔的最起碼的責任,同時也是最基本的法律責任。根據商標法和其他民事法律的規定,侵犯商標權至少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責任。停止侵害主要是針對那些正在發生的侵權行為。比如,停止侵權商品的銷售、制造,停止假冒商標標識的銷售和制造等。賠償損失則是就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而言的。通常,侵權行為給商標人造成了多大損失就應當予以多大的賠償。現實中損失額的確定往往比較困難,司法實踐中還可采用以侵權期間侵權人所獲利潤作為賠償額度。
我國《商標法》第56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這里將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納入賠償范圍,從現實情況看是完全合理的。·因為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原告由于舉證方面的困難在訴訟中可能處于被動局面。這種規定有利于鼓勵權利人捍衛自己的權利c另外,在許多案件中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往往難以準確地確定或計算,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酌情判決侵權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