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搜索商標時,很難判斷商品/服務是否相似,例如,同一子類下的商品/服務是否全部相似?如果商標申請由于在類似商品/服務上存在在先商標而被商標局拒絕,是否有可能通過在審查程序中爭論商品/服務的異類來克服駁回?
?“同類組”是指中國《同類商品和服務分類》(以下簡稱“分類”)中的同類商品和服務。該分類由中國商標局(CTMO)根據尼斯分類最終確定,以將密切相關或容易混淆的商品/服務進行分組。
根據分類,原則上假定同一組中的商品或服務彼此相似。如果同一組中的商品或服務不完全相似,則將有子組。原則上,假定同一子組中的商品或服務彼此相似。原則上假定不同子組中的商品或服務彼此不同。但是仍然有一些特殊情況,例如同一子組中的商品不相似或不同子組中的商品彼此相似。所有這些特殊情況都在備注欄中指出。這是一個示例供參考。
因此,關于第一個問題,同一相似組中的商品不一定彼此相似。應根據“分類”及其備注欄做出準確的判斷。?
如果事先有類似商品/服務的商標申請/注冊,CTMO將拒絕較晚提交的申請。在審查程序中,商標審查和裁決委員會(TRAB)也將使用分類,并且通常不會更改對商品/服務相似性的判斷。因此,基于商品/服務差異的論點,通常有2/2的審查程序成功的機會非常低。
但是,在以下情況下,商評委可能會更改對商品/服務的判斷:1)商標具有很高的創造性;2)商標通過使用獲得很高的聲譽;3)商業和經濟的實際情況發生了變化,某些商品/服務的舊標準不再適用。這種更改僅針對個別情況,并且要非常謹慎。如果所申請的商標符合上述條件,則可以通過辯稱商品/服務實際上彼此不相似來克服這種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