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行為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3:53
??? 商標侵權行為是指違反商標法的規定,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擅自使用注冊商標或與其相近似的標識,損害商標所有人合法利益的行為。
商標侵權行為屬于民事侵權行為的范疇,其在構成上具有一般民事侵權行為的共性,即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必須具備以下四個要件:行為人有過錯;侵害行為的違法性;存在損害后果;損害后果與侵害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同時,由于商標專用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從而使得商標侵權行為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權行為的個性,表現出不同的法律特征:
(一)侵權行為的過錯性
侵權行為的過錯性,是指商標侵權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商標法的規定,會發生損害商標權人利益的危害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或者商標侵權人應該知道或者已經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違反商標法的有關規定,造成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損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而致使商標侵權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由此可見,商標侵權行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有觀點認為,商標侵權行為未必以主觀上的過錯為必要要件。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值得商榷的。因為商標侵權行為,從其本質上講,它是違反商標法的規定侵害他人商標權的積極的行為,即從行為方式上講,它表現為一種作為,這種作為的行為方式,本身已滲透、包含了積極追求某種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因素,只不過隨機表現為故意或過失的形式罷了。
(二)侵權行為的違法性
侵權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違反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實施侵害商標權人的不法行為。這種違法性主要表現為行為人違反了商標法所規定的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注冊商標、妨礙或干涉商標權人商標專用權的法定義務。商標侵權行為的違法性表明,行為人只對自己侵害法律保護范圍內的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換言之,行為人實施商標法禁止實施的行為是侵權行為,而實施商標禁止之外的行為則是合法行為,即法不禁止皆自由。因此,要求行為人承擔商標侵權責任,必須以行為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為前提。故我國商標法以專門條款列出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以便于依法有據。
(三)存在損害后果
所謂損害后果,是指行為人的商標侵權行為給特定商標權人的物質經濟利益,商品聲譽、企業形象等造成了損害。這種損害,既包括物質性的損害,如造成商標權人經濟利益的損失;也包括非物質性的損害,如致使聲標權人的商品聲譽、企業形象被損毀、貶低等損害。一般而言,物質損害是直觀、具體、有形的,取證輕易;而非物質損害,它于權利人而言是一種精神損害,是一種無形的抽象存在,舉證較難。因此,為維護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只要侵權行為是違法實施,即視為有損害事實存在,而無須被侵權人提出證據,證明非物質損害的發生,存在。
?(四)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的因果性
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的因果性,是指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要有因果關系,而且是一種必然的因果關系!具體而言,商標侵權行為與商標權人的利益受損事實之間要有因果關系,即商標侵權行為是商標權人利益受損的直接原因,商標權人利益受損的事實是商標侵權行為導致的必然結果,兩者之間具有引起與被引起的必然因果關系。
綜上所述,一行為只要具備上述四個要件,該行為便屬商標侵權行為,行為人要對其商標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當然,現實中商標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對此,法律有具體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