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轉讓的限制規定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3:54
??? 注冊商標所有人雖可以依自己的意愿決定其注冊商標的轉讓,但由于注冊商標的轉讓牽涉多方利益主體的利益,故商標法在為其轉讓設定自由的同時,也為其轉讓劃定了自由的界線,其目的是保障各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使社會經濟處于一種有序的狀態中。具體而言,注冊商標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主要體現為:
??? (1)類似商品使用同·一注冊商標的不得分割轉讓。注冊商標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的,其專用權應全部轉讓而不能分開轉讓。如果注冊商標所有人僅轉讓一部分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則會形成兩個以上的主體對類似商品上使用的同一商標享有專用權的局面,因而會導致消費者的誤認,引起市場混亂。商標局可以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的規定,對這種可能產生誤認或混淆或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申請不予核準。因此,《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2款明確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2)已經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不得隨意轉讓:已經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關系到被許可人的利益,若允許原注冊商標所有人隨意轉讓,則可能引起被許可人與受讓人之間的矛盾,損害被許叮人的利益。因此,只有在獲得被許可人同意的情況下才能把注冊商標轉讓給他人。受讓人取得被轉讓的注冊商標之后,還可以與原被許可人訂立注冊商標的許可合同。
?(3)聯合商標不得分開轉讓。我國商標法沒有明確規定可以注冊聯合商標,但實踐中注冊過此類商標。例如,我國生產“老虎”牌清涼油的企業為了防止他人假冒,將豹、貓、熊、狗、牛等十幾種動物都作為該產品的商標申請注冊。如果允許聯合商標分別轉讓,則會導致兩個以上的注冊商標所有人的注冊商標使用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且彼此近似的后果,發生權利沖突,因此,聯合商標不得分開轉讓。
?(4)共同所有的商標,任何一個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不得私自轉讓。英國《商標法》第63條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如果對同一商標享有權利,其相互關系是其中任何一人無權獨自使用該商標,除非:①該人是代表兩個或更多的人使用商標,或者:②在貿易過程中,使用商標有關的商品與兩個或更多的人全體都存在聯系。”所以,共有商標之任何一個人或部分人不得私自轉讓。在我國,盡管商標法及有關法規未規定對共同所有的商標之轉讓的限制,但根據《民法通則》及有關司法解釋可知,共同所有的商標為共同財產,共有人對其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所以,共有商標所有人擅自轉讓其注冊商標的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