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3:56
一、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的概念及意義
??? 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通過簽訂使用許可合同,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限內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行為。在使用許可關系中,商標注冊人為許可人,另一方為被許可人。通過建立使用許可關系,被許可人得到的只是注冊商標的使用權,而不是注冊商標的所有權。該注冊商標的所有權仍然屬于許可人,即商標注冊人:換言之,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的實質是,在不改變注冊商標所有權關系的前提下,注冊商標使用權的拓展和延伸。
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制度是商標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進步,它對商標之物盡其用、效益最大化的價值實現具有重要的意義。它不僅對許可人、被許可人是有利的,而且對國家也是有利的。因為,通過注冊商標的許可使用,許可人可以進一步發揮其注冊商標的作用,亦可取得報酬;被許可人可以借助享有一定信譽的商標拓展銷路,擴大生產,比自創商標收益快。同時,在條件具備的情形下,許可人和被許可人的合作,可以提供更多的適銷商品,調劑市場,發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總而言之,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制度,對于對內搞活、對外開放,擴大商品出口的經濟政策的貫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的形式
??? 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的形式主要有三種:其一是獨占使用許可;其二是排他使用許可;其三是普通使用許可。
??? 1.獨占使用許可
??? 所謂獨占使用許可,是指許可人許可被許可人在約定的時間、地域及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上獨家使用其注冊商標:意即許可方不僅不得在該區域內把同一商標授予任何第三人,而且許可方本人也不得在該區域內使用同一注冊商標。這種獨占使用權具有所有權的屬性,處于“類商標權”的地位,
? 2.排他使用許可
? 亦稱排除第三人使用許可,是指被許可方對許可方授權使用的注冊商標,在約定期限、區域內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權利+意即許可人不得把同一許可再授予任何第三人,此處,被許可人的排他權只能對抗第三人,而不能對抗許可方,即許可方保留在指定地區內使用同一注冊商標的權利。
? 3.普通使用許可
? 亦稱作非獨占使用許可或一般使用許可,即許可人允許不同的人在同一范圍內同時使用其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享有普通使用權的被許可人,不享有禁止其他被許可人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利,如果非被許可人對該注冊商標實施了侵權行為,被許可人可以協助許可人查明事實,由許可人向商標管理機關申請查處或直接向司法機關控告。
上述三種形式的使用許可中,獨占許可中的被許可人獲得的商標使用權最大,排他使用許可次之,普通使用許可最小。相應地,其向許可人支付的費用也由高到低依次遞減。當然,該費用的高低還受供求關系及當事人意愿的影響。
三、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征
???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屬于雙務合同,即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對向性的,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即是另一方的義務,反之亦然。它與一般合同當事人的義務不同之處在于:一般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只由雙方在合同中自行約定,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除了雙方自行約定的以外,還有法律特別規定的義務。其自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中,許可人最主要的權利是獲取許可使用費,主要的義務是允許被許可人使用注冊商標;被許可人的權利義務與之相對,即享有使用許可人的注冊商標的權利,履行向許可人支付使用費的義務。同時,商標法還特別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法定義務。如我國《商標法》規定,許可人必須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質量,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許可合同副本存查,并報工商局備案。被許可人必須保證使用許可人的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質量,使用許可使用的注冊商標必須在商品上標明自己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許可合同副本以備存查,等等i值得指出的是,此處所講應將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其目的在于防范商標使用許可的濫施,加強、規范對商標使用許可的管理。對未保送備案的,可以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處罰。但只要其合同內容本身并沒有違法,即使沒有備案,也應視為有效合同。因為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本質上仍是民事合同,應自雙方簽訂之日起就發生法律效力。